杨大某与杨小某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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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21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6日,杨大某与杨小某来到XX公证处进行法律咨询,并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通过谈话了解到,杨大某今年将近六十岁,现住XX市XX镇XX村XX组,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杨大某与前妻在2000年离婚后未再婚,无亲生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父母亲均已去世。杨大某一直在外面打工,挣了钱后在XX市XX镇XX村XX组建有一栋两层楼房,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财产权属无争议。杨小某是杨大某的亲外甥,在湖北省一家公司上班,父母健在,有配偶和两个子女,家庭经济收入尚可。杨大某因无子女,担心无劳动能力和不能自理时无人照顾,而亲外甥杨小某为人忠实,对父母孝顺,经与亲外甥杨小某充分协商,杨小某自愿承担杨大某生养死葬的义务,杨大某自愿将上述财产在百年后遗赠给杨小某。该处受理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
在与两位当事人交流后,公证员首先告知办理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并详细告知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就是说,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当然,签完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是就万事大吉了,该协议约定的财产只有在被扶养人去世之后才能发生转移,并且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都必须认真遵守执行协议的各项规定才行。对被扶养人来说,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等;对扶养人来说,其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两位当事人对告知的情况都充分了解,并对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公证员在办理该公证时对整个办证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之后,该处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在于保护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义务人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使得他们在无独立生活能力时生活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到公证处去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就是一种既专业又稳妥的好办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杨大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杨小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人杨大某与受赠人杨小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经查,遗赠人杨大某与受赠人杨小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杨大某与杨小某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杨大某与杨小某于XX年XX月XX日在松滋市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捺指印并经松滋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
附件:
遗赠扶养协议
签订协议时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签订协议地点:松滋市公证处
签订协议双方:
甲方(遗赠人、受扶养人):杨大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杨小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松滋市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于松滋市XX镇XX村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号:松集用(2012)第XX号】遗赠给乙方受赠人杨小某个人所有。乙方自愿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遗赠扶养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去世后将上述房屋赠与给乙方。
二、乙方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包括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
三、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上述房屋,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才能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如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四、甲方应负责对遗赠的上述财产的保管和维护,保证赠与的房屋的产权无纠纷和权利未被限制。
五、本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分甲方的遗赠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2.乙方无故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房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松滋市公证处留存一份。
九、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签订协议双方签名: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