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何某某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20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何某某是某种灯具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安装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部分路段上的路灯灯具涉嫌侵犯了他的专利权,为此向XX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此次保全证据公证,前后分成多次进行。2013年7月19日下午, XX处公证员陈一飞、助理张华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来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路,由杨某某使用该处提供的数码照相机,对该路段中的部分路灯进行了现场拍照,公证人员全程予以证明,并对该路段的路灯数量进行了清点,该路段共有116根路灯柱,每柱2个灯头,总计232个路灯灯头。此外,该处还对安装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XX路等路段的路灯灯具逐一进行了清点并做证据保全,该处及时为申请人出具了10份公证书。

申请人持公证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10份公证书作为证据材料均被法院采信。法院根据公证书的记载,直接认定了上述十个路段安装的涉嫌侵权路灯的数量,并将(2012)鄂洪兴内证字第XXXX号公证书所记载的被控侵权灯具外观描述作为侵权灯具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证据之一。最终,何某某获得了胜诉,并获得相应经济赔偿,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公证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如实清点了涉嫌侵权的路灯数量,固定了涉嫌侵权的路灯的外观情况,为申请人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3) XX字第XX号

申请人:何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杨某某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张华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下午,来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神墩五路,由杨某某使用本处提供的数码照相机,对该路段中的部分路灯进行了现场数码照相,并对该路段的路灯数量进行了清点,该路段共有一百一十六根路灯柱,每柱两个灯头,总计二百三十二个路灯灯头。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打印件系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相符,数码照片的电子数据保存于我处。

附件:照片打印件,共八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