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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唐某某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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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206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某早年丧偶,平时节俭持家,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建成了一栋属于自己的房子,还含辛茹苦拉扯大三个子女。其中,两个女儿远嫁他乡,儿子唐某某尚未成家,刘某某平时和儿子唐某某住在一起。考虑到儿子唐某某名下没房怕不好找媳妇,想依照农村习俗把房子给儿子唐某某,但刘某某又有点不放心:万一把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儿子唐某某了,到时他娶媳妇了不让自己在该房子里居住咋办;如果现在不给,等自己死后又怕女儿们跟儿子唐某某扯皮。心情纠结的刘某某来到麻城市公证处。

公证员问刘某某的真实想法是现在给还是将来给——如果是现在给,那就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如果是将来给,那就立遗嘱,等刘某某百年去世之后才生效。刘某某表示想两全其美:既可以现在就将房屋房产证户名过到儿子唐某某名下,自己又可以继续在该房子里居住。而刘某某的儿子唐某某也有顾虑:万一母亲对自己以后娶的媳妇不中意,不交付该房屋呢?

根据刘某某及其儿子唐某某的要求,公证员拟了一份附义务赠与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某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该房子的居住权。

同时,公证员通过告知书,告知刘某某和其儿子唐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8条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办理公证赠与合同之后,刘某某是不得随便撤销的;如果其不交付房屋,其儿子唐某某还可以要求刘某某交付。这打消了刘某某儿子唐某某的顾虑。但公证员表示,赠与合同公证同时也对赠与人刘某某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刘某某虽然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也让刘某某放了心。

刘某某和她的儿子唐某某高兴地办理了附义务赠与合同公证,并凭该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顺利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当麻城市电视台记者采访他们时,刘某某的儿子唐某某满意地说:经过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比普通赠与合同效力更高,对我和母亲双方都是一种约束和保护,通过《合同法》来维系我们的合法权益和母子亲情,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我和母亲的愿望。一家人其乐融融,何乐而不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鄂麻城证字第XXX号

甲方(赠与人):刘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系受赠人唐某某之母)

乙方(受赠人):唐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系赠与人刘某某之子)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本合同项下赠与物位于麻城市鼓楼办事处X号的一栋两层砖混结构的楼房(房产证编号:麻政房字第XXX号;土地证编号:XXX)。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上述房屋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合同中主要约定如下:(一)、甲方刘某某自愿将上述房屋的全部产权赠给乙方唐某某一人所有;(二)、乙方唐某某在其受赠的范围之内对该受赠的房屋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他人均无权干涉;(三)、甲方刘某某将上述房屋赠给乙方唐某某所附义务为在甲方刘某某的有生之年享有对该房屋的住居权;(四)、乙方唐某某自愿接受上述赠与。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刘某某与乙方唐某某XX年XX月XX日来到麻城市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手印均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该《赠与合同》项下的房地产依法应办理物权变更登记,其产权转移依房地产管理法规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麻城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字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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