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某林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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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205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咸宁市某林场于2007年1月29日与徐某签订了《XXX合同书》,将单位享有的1170.3亩林地和1501.5平方米的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徐某,使用期限为50年。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在四年内对承包的林地进行植树造,消灭荒山,并维护好使用的房屋。
现承包方没有履行合同,致使林地抛荒,部分房屋倒塌。申请人来到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申请对林地抛荒、房屋倒塌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承办公证员认真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人林权证、申请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其真实身份后,依法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咸宁市尚诚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实地勘察后发现,需要保全的林地面积广,且地处深山,按照传统的保全方式,用一般的拍摄器材根本无法拍摄到林地抛荒的全貌,无法达到良好的直观效果。公证处工作人员提出创新性的建议:向当地森林公安部门申请无人机现场航拍对林地和房屋的全貌进行空中摄像、拍照取证。
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这一保全证据过程进行了公证。
申请人拿到清晰直观的证据后非常感动,为日后的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为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拓展创新公证业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咸宁市尚诚公证处创新保全证据方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鄂尚诚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咸宁市咸安区某林场,住所:咸安区某镇某组。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现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某路。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咸宁市咸安区某林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来到本处称,申请人与徐某于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签订了《XXX合同书》,并称承包方没有履行合同,致使林地抛荒,部分房屋倒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诉讼之用,特向本处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吴娜、工作人员施继颜、肖蕾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显付、咸宁市森林公安局XX分局工作人员刘某某、刘某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十四时三十八分来到位于咸安区某村的咸安区某林场,刘某某、刘某现场组装拍摄所需的大疆牌无人机(型号:INSPXXX),组装完毕,本处工作人员施继颜对无人机的拍摄设备进行了检查,拍摄设备运行正常。十四时四十七分,本处公证员吴娜、工作人员施继颜在刘某某的指导下操作无人机升空,对林地及林场房屋的现状进行拍摄、拍照,现场共拍摄了两段视频资料和二十三张照片。
十五时五十八分,上述人员一起来到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某彩扩中心,对拍摄的视频资料进行刻录,制作成电脑光盘,对拍摄的照片进行冲洗,现场取得的电脑光盘八张和照片九十二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二张电脑光盘、二十三张照片系本处公证员吴娜、工作人员施继颜在咸宁市咸安区某林场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拍摄的电子数据现留存于本处。
附件:
1、电脑光盘二张
2、照片二十三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尚诚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