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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204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5日,一对老年夫妇手里拿着一袋资料早早的来到江西省弋阳县公证处,静坐在办证大厅的休息椅上,但又未向公证处受理窗口申请公证事项。公证处工作人员见状主动上前与该老年夫妇进行询问。经询问得知,老年夫妇共育有四女一子,现老年夫妇与儿子共同生活,儿子、儿媳对老年夫妇百般照料。然而,老年夫妇的四个女儿对其夫妇俩不管不问也未尽赡养义务。老年夫妇年轻时省吃俭用积攒了点钱盖了一栋房屋,现该房屋被县政府列为拆迁规划区域。消息一出,平常很少来往的女儿、女婿都不约而同的来到老年夫妇的住处,向老年夫妇提出各自应参与分配房屋拆迁款的要求。老年夫妇俩担心自己年事已高,且他们一直是想将该房屋留给儿子的。子女们的所作所为让老年夫妇担心自己万一去世后,子女会因该房屋继承或拆迁引起家庭纠纷。为此,这事成了老年夫妇俩的心病。后来,老年夫妇俩得知公证处可以办理遗嘱公证,但又不知道该如何申请以及办理遗嘱公证有何意义和作用。最后,老夫妇俩经过商量还是决定到公证处试试看。

听完后,公证员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老年夫妇俩听,老年夫妇俩听完后对遗嘱公证有了全面的了解当即表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之后,公证员给老夫妇俩分别办理遗嘱公证,当公证书送到老夫妇俩手中时,老夫妇俩对公证处表示了感谢。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 XX字第XX号

申请人:许某某,男,一九XX年五月十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许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郭丽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许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弋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 XX字第XX号

申请人:丁某某,女,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丁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郭丽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丁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弋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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