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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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203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时某,今年已年逾古稀,他和刘某系再婚夫妻,时某与其前妻有四个子女,但时某和刘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再婚家庭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就很容易破裂,又因时某较刘某年长,刘某的退休工资较少,刘某担心老年无依靠,缺乏安全感。于是,刘某把自己的担忧说给时某听,时某表示很理解妻子的感受,当面就承诺在其百年之后,房子由刘某一人处理,也愿意亲笔写一份遗书交给刘某。但刘某还是不放心,认为自己在家里写的遗嘱保障力度不够。所以,时某陪同刘某于2017年3月初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接待了时某、刘某,告知其遗嘱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而且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如果想更改或撤销,仍须以公证的方式予以更改或撤销。遗嘱经过公证后,降低了遗嘱人更改或撤销的随意性,增强了遗嘱的仪式感。所以如果想要公证遗嘱,就需要遗嘱人慎重考虑。他们听完后,刘某表示非常信任经过公证的遗嘱,时某也表示非常愿意立下公证遗嘱,给其爱人一个法律保障,于是,时某就与公证员预约了办证时间。2017年3月中旬,时某来到公证处,根据时某的要求,公证员为其草拟了遗嘱,把遗嘱人的权利和义务再次详细地讲解给时某听,并对全过程予以了录音录像,最终时某很满意地在遗嘱书上签字。时某接到公证书时,如释重负,对于能依法免去其后顾之忧,圆他的心愿,表示很欣慰。
当今社会,离婚率逐步攀升,再婚组建家庭的现象也在增多,婚姻的不稳定性使得再婚者尤其是女性缺乏安全感。而遗嘱尤其是公证遗嘱是为再婚女性提供保障的重要方式之一,公证遗嘱相对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公证遗嘱的订立、更改或撤销均须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降低了遗嘱人订立、更改或撤销的随意性,增强了遗嘱的仪式感。这也正是公证遗嘱特有的法律效力增强了再婚女性的获得感和安全感,维护了再婚家庭的稳定与和睦。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也不再忌讳死亡,愿意“幸福留言”,免去后顾之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第XX号
申请人:时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 遗嘱
兹证明时某于二○一七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手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时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