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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GGGY15150320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的一天,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接待了一位老人。老人姓齐,初到公证处时愁容满面,坐着轮椅,陪同来的是他的一双儿女。细问详情,老人告知他老伴几年前去世,有三个儿女,老人曾继承了一笔可观的遗产,因二老行动不便,家中存款都交由其小儿子保管,但在其老伴病危期间,其小子擅自将其存款取出挪用,事后二老发现后要求其子归还,其子虽承认挪用事实但表示钱已无法归还,作为补偿小儿子表示对老人其他财产将放弃继承,不再参与遗产的分割。老人还有二套住房是与妻子共有财产,妻子去世后遗产未分割。现老人身体病弱,主要靠女儿照顾,老人担心去世后小儿子说话不算数,依然要与其他子女争夺遗产,故到公证处寻求法律上的支持。该处公证人员了解情况后,细致地为老人解说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其子挪用其存款的事实建议其保存好相关证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其与妻子共有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其妻已去世如没有立遗嘱则要按法定继承办理,除法定被剥夺得继承权的情形外,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包括其小儿子。其小儿子现在虽然口头表示放弃二位老人的遗产继承权,但在老人去世后如其反悔,依然可以参与遗产的继承分割。故鉴于老人的妻子已去世,其妻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已发生继承应尽快办理继承分割手续,而老人自己所有的一半产权份额可以自己处理,建议其办理遗嘱公证,直接指定房产继承人。这样即使老人去世,也不用担心其子分割遗产,因为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将由其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没有指定的继承人将无权继承。老人听后非常高兴,办理了遗嘱公证,确认了其房产份额的遗嘱继承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物质财产也越来越丰富,但随之而来的财产纠纷也越来越多。大多家庭法律知识缺乏,不知如何来预防纠纷,解决纠纷。遗嘱公证是一种很好的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立遗嘱人可以通过立遗嘱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齐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XX路XX号XX室。

公证事项: 遗嘱

兹证明齐某某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王欢霞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齐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公证处

公 证 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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