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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亲属关系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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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51502972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9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XX镇XX黄某某前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公证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要求证明其与1975年出生的刘某某为母女关系,以便其前往派出所办理女儿户口簿迁入手续。

母女关系是重大法律关系,按惯例办理,该处要求当事人提供村(居)委会和公安部门的出具的父女关系证明,以及女儿刘某某的医学出生证明。而本案中,1953年出生的黄某某因为年代久远,能够提供的证明材料十分有限,考虑到黄某某年事已高,为避免其来回奔波,该处当即召开处务会对案件进行讨论。

处务会讨论中,所有公证员均一致认为公证处有能力调查清楚黄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关系,但考虑到母女关系涉及到赡养、继承等重大法律关系,有公证员认为若无公安、医院的证明,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亲子司法鉴定报告,否则公证一旦出错可能造成公证处经济和声誉十分巨大的损失;另有公证员认为要求当事人提供亲子司法鉴定报告不仅让当事人经历繁琐的鉴定程序,而且要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不符合公证工作便民利民的原则,此公证仅是用于户口迁移,可在公证书中对公证书用途进行限定,而相应的证据材料方面可以适当简化。最终,全处一致通过,在限定用途的前提下,当事人只需要提供村(居)委会的关系证明、关系人之间从小到大的合影相片,以及族谱或其他历史资料,在对其近亲属调查核实后便可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

第二天,黄某某提供齐全证明材料,公证员核实后当天依法为其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刘某某办好户口迁移手续当天,高兴地给公证员打电话,对公证工作人员勇于担当、高效便民给予表扬。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黄某某,女, 一九五三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县XX镇XX街XX号。

关系人:刘某某,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县XX镇XX街XX号。

公证事项:亲属关系

兹证明黄某某是刘某某的母亲。

本公证书仅用于刘某某户口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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