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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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51502970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某公证员日常值班,黄奶奶和李爷爷来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公证处,该处公证员耐心接待了他们并得知他们来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黄奶奶和李爷爷系原配夫妻,两人婚内共有一套房改房,坐落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栋某单元某室,该房产权属无争议、无被查封等限制处分的情况,黄奶奶和李爷爷两人共生有三个女儿,此外无其他子女。黄奶奶和李爷爷无依靠他们扶养的人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黄奶奶和李爷爷称大女儿生活条件好,但未尽赡养义务;二女儿从婴儿时期就被人领养,至今未和黄奶奶、李爷爷来往;小女儿条件不好,但对老两口的日常生活很照顾,经常来探望他们,尽到了赡养义务。黄奶奶和李爷爷决定在百年之后把自己唯一的房产及该房产内所有实物、两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都给小女儿一人,并且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为避免百年之后子女因财产归属问题引起纠纷导致家庭不和,想通过立遗嘱来寻求法律上的保障。听完黄奶奶和李爷爷的情况说明后,该处公证员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后果,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详细解释给两位老人听;告知黄奶奶和李爷爷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他们有生之年对遗嘱财产的继续处分,且他们对本遗嘱享有变更、撤销权,但必须采用公证方式;之后还告诉二老公证处会对遗嘱进行拍摄录像并保密等工作流程。为保证遗嘱的客观真实性、提高遗嘱的证明力,以避免今后的纠纷,该公证员建议年事已高的黄奶奶和李爷爷先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黄奶奶和李爷爷按照该公证员的建议,进行了司法鉴定,被确认为完全民事能力人,二老同时按照该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材料。经过严谨的公证程序,黄奶奶和李爷爷的遗嘱公证顺利地办理下来了,手持公证书的黄奶奶和李爷爷对公证处表示了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黄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黄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王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黄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东湖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