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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邮箱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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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51502966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2日申请人Z以离婚诉讼举证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公证处申请对某邮箱内的电子数据(部分邮件及其附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通过申请人Z的陈述,公证处获得了如下信息:1、申请人Z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被妻子告上法庭,该案已经在诉讼过程中;2、申请人Z曾协助妻子注册了xxx@gmail.com(以下简称“主邮箱”),双方约定用于共同的公司业务。因考虑到邮件的安全性,同时注册了xxx1@gmail.com邮箱(下称“关联邮箱”),并设置为主邮箱的邮件自动转发至关联邮箱,相关邮件转发后会在主邮箱显示界面显示粉红色提示条,期限为7天,夫妻双方共同设置了上述两个邮箱的登录名和密码;3、主邮箱一直正常使用,转发备份功能没有取消,但是主邮箱的密码已经被妻子修改,关联邮箱的密码没有改变,可以正常登录;4、申请人Z发现关联邮箱内的有关内容涉嫌妻子有“婚外情”(大量和第三人的通信记录、照片、旅行的订房记录、机票信息和身份证件信息),保全证据仅用于离婚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办公证员仔细权衡了本案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并向处领导作了汇报,并提出了如下问题:1、申请人Z是否有权进入该关联邮箱(未实名注册且持有用户名和密码)?2、申请人Z进入关联邮箱,要求保全的内容涉及到妻子的隐私,是否会造成侵犯隐私权的法律后果?3、如果申请人Z的上述行为确实侵犯了妻子的隐私权,公证行为本身是否也侵犯了第三人(妻子)的隐私权?4、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的忠诚权遭遇妻子的隐私权,二者如何权衡?

仔细考虑之后,承办公证员对上述问题逐渐形成了初步的看法:第一、在目前网络邮箱实名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申请人Z对公证申请的目的和用途能够自圆其说,并且持有登录名和密码可以进入上述邮箱浏览,无相反证据证明其无权进入;第二,区分隐私和隐私权的概念。申请人Z浏览妻子与案外第三人的通信内容和有关照片的行为,因为没有得到妻子的同意(此时也不可能得到妻子的同意)侵犯了妻子的隐私,但根据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来看,申请人Z不构成侵权的法定要件,公证处可以在损害事实也就是隐私使得其他案外人知晓并传播这个角度来控制或缩小受众面来减少损害,公证处要做的是把证据的知情人减少到最低。第三、公证机构的性质和保全证据公证的业务特征确定了本次保全公证只是对相关“证据”的固定,该证据的使用效果并非包含在公证的法律含义中,该证据既可以原告使用、也可以被告使用,甚至可以在法庭质证阶段被法庭判定不作为证据使用。从侵权构成的四要件来看,显然公证机构不能成为侵权的主体;第四、申请人Z与妻子之间的合法夫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妻子的疑似“出轨行为”严重侵犯了婚姻法所保护的夫妻忠诚义务,当夫妻忠诚义务遭遇隐私权,“两权相害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承办公证员做出了倾向于保护申请人Z的权益的决定。之后法院作出的两审判决书都对该观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领导第一时间听取了承办公证员的看法并参与了该案件的讨论,创造性的提出公证书密封凭法院调查令调取的建议,承办公证员对本处以往的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也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且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事实证明一切的预见都最终发生了。妻子在离婚案件中失去婚姻、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之后,以公证处侵权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公证处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万元。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申请人Z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次保全证据公证的亮点在于受理阶段的审慎论证,对实体法律关系的深入考虑之后做出的一系列保护措施,最终使得公证书既能保护了申请人Z的合法权益,又能在被诉的过程中保护了公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正如本案的代理律师樊某所言,本案在公证行业的意义是深远的,以前从未有过一审、二审判决书争相在判决书中对公证的职能、保全证据的公证的特征进行大篇幅的论述。该案件在《庭审纪实》中播出以后,引发的社会讨论和学术讨论非常热烈,社会各界都给与了极大的关注。本处在案件中展示了公证特有的专业形象,既完成了工作任务,又保护了申请人Z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证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 x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Z,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证词内容:

申请人Z以维权需要为由,于x年x月x日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对xxx1@gmail.com的邮箱内有关电子邮件内容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Z的公证申请,并已告知申请人Z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自x年x月x日x时x分起,本处公证员王A和本处工作人员王B现场监督了申请人Z在本处的计算机上进行的下列操作过程:

一、开启计算机,显示WINDOWS桌面后,按计算机键盘上“印屏幕 Pr Scrn”键截屏(以下简称“截屏”),启动“Camtasia Recorder”软件程序,开始录制屏幕显示内容。

二、在桌面上新建空文件夹,命名为“邮件1”(以下简称上述文件夹),打开“画图”工具,使用粘贴命令,将上一步所截图片粘贴至图片编辑区域,将该截屏内容以文件名“1”保存于上述文件夹,关闭“画图”工具(以下相应操作后,如无特别说明,均关闭“画图”工具)。

(依次操作,截图图片,另存)

上述操作过程至x年x月x日x时x分结束,“Camtasia Recorder”软件程序录制的上述屏幕信息以文件名“录像1.avi”保存于上述文件夹。当时,申请人Z在本处打印了上述所有保存的截屏内容。本处将上述“录像1.avi”和“邮件1”文件夹中的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x套,每套x张)。

兹证明上述操作过程均系在本处公证员王A和工作人员王B的监督下进行,本公证书所附的打印件均为申请人Z在当时现场操作中打印所得。上述操作过程中所保存的文件刻录成一式x套光盘,一套光盘留本处存档,另三套光盘经本处公证人员装袋并加贴本处封签后作为本公证书的附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公证员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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