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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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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5150296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中旬,市民张某某来到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她是一名医生,今年73周岁了,退休后自己经常和老伴、同事和老邻居们跳跳广场舞,生活还算充实。5年前老伴因病过世,由于二人在年轻的时候忙于事业,一直没有要孩子,感觉做“丁克家庭”也不错,老了老了,现在突然觉得生活很空虚,同时,父母都已经过世了,只有一个弟弟,身体也不好,长期在广州随其子女定居,张某某名下有二处房屋,一处自住,一处出租,最近通过体检得知,自己的脑部有肿瘤,医生建议需要进行手术,现在她最担心的就是其晚年赡养、医疗救治、财产管理和死后的丧葬事宜如何解决,虽然有人建议可以到养老院,但是她心里还是不踏实,觉得要是有亲人照顾她最好了。

公证员耐心听完了张某某的介绍后,告知张某某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3条之规定,张某某可以在行为能力健全的时候预先指定一名她充分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一旦张某某突然失能的时候,可以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其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及死后的丧葬事宜。张某某听了很受启发,说她有一个老同学王某某,也是老同事和老邻居,二人一起上学、一起工作,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前后楼,她们经常在一起聚会、跳广场舞和旅游,王某某有一个孙子刘某人品非常不错,特别是在她老伴过世后,经常到张某某家照顾其生活,帮忙买菜、缴纳煤气水电、物业费,有病的时候,帮忙到药店买药、陪同到医院看大夫等等。同时,在周末、过年过节的时候,总会邀请张某某到她家做客、吃团圆饭。张某某对刘某的人品是认可的,就是不知道她的老邻居王某某和刘某是否同意。

两天后,张某某又来到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告知公证员:王某某与刘某愿意帮助张某某,觉得不管是否办理公证,她们都会一如既往地照顾张某某的晚年生活。虽然这样,但是张某某觉得还是办理一个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以公证的形式确认监护人,从法律上保障监护职责的顺利履行。

XX月初,张某某和刘某如约来到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依据双方的申请,公证员丁某和解某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其起草了意定监护协议书和保证履行监护职责的声明书,内容涉及委任监护的目的、条件、监护人选择、监护职责与事务、监护费用支出、监护人权利限制、监护协议生效与终止的情形等内容。随后,公证员对上述协议书和声明书进行了公证,并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办证行为进行了录音录像。

随着 “银发浪潮”的快速袭来,老年人关于老年医疗、保健、生活照料方面的公证法律需求不断增多,公证实践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其家人突然失能,为了给其医疗救治和生活照料,家人想领取失能家人名下的存款或者是出售其名下的房产,鉴于失能者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取款或者出售房产事宜,给很多当事人造成了困扰。

2015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这是最早的针对老年人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老年人只需要在行为能力健全的时候预先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在协议中约定在其失能时,其指定的约定监护人即可以办理老年人事先约定的行为,如领取存款、出售房产等,就可以解决上述案例中面临的难题。

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上述规定从立法上突破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老年人可以办理意定监护的限制,确立了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均可以自主地预先指定自己值得信任的意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是指为了保障其在失能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财产管理及死亡后的丧葬等事宜,当事人在行为能力健全时预先选定监护人,通过与自愿履行监护职责的家人、亲属或者朋友签订监护协议,一旦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自愿履行监护职责的一方为当事人的利益按照约定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以办理公证的形式自主地安排和规划因失能等突发情况时的生活保障,开启智慧人生。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有利于当事人意愿的真正执行,减少家庭纠纷。公证机构依法行使公共职权,代表国家间接干预私人生活,通过发挥沟通、服务、证明、监督职能彰显公证价值,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同时,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也有利于重新建立类家庭关系,满足成年人突然失能时的生活事务处理,或者是保障老人晚年生活质量、医疗救治、精神慰藉需求、财产管理及死亡后的丧葬等事宜,帮助老人树立积极养老观念,乐观看待晚年。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适合于所有愿意提前安排和规划自己在失能时应对各类突发状况的成年人。特别适合那些失独、空巢、鳏寡孤独、丁克家庭以及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利于真正实现安心养老、体面养老和智慧养老。

意定监护协议多为双方法律行为,愿意设立意定监护的申请人只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真实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愿意承担意定监护职责的申请人可以是近亲属(如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是亲朋好友或者愿意担任监护职责的组织。

意定监护是基于彼此间的信任与自愿,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委任监护人和受托监护人均可以单方终止双方的委任监护关系,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后,一方终止委任监护关系的,需要以公证的形式终止,并及时告知或者送达对方。

【公证书格式】

附:

意定监护协议

甲方:张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X市XX区XX街XX栋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乙方: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居住于XX市XX区XX街XX栋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甲方现神志清楚,就委任监护事宜与乙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监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任监护目的

为防止甲方因发生昏迷、认知能力衰退、身体障碍等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甲方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和照料自己时,甲方委任的乙方能够按着本协议,保障甲方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

第二条、委任监护的条件

1、在甲方签署本协议后,若甲方出现

(1)丧失交流能力,无法正确表达,或

(2)精神障碍,或

(3)患痴呆等认知障碍症,或

(4)其他部分或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以至于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不能或不能完全正确处理自己的事务或者照料自己,并且

(1)经XX市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诊为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神志不清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或

(2)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为丧失语言交流能力、无法表达、神志不清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或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

3、甲方委任乙方根据本协议执行监护事务。

第三条、监护人的选择

1、甲方愿意在本监护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委任乙方作为监护人。

2、如乙方(监护人)

(1)先于甲方死亡,或

(2)不能或不愿担任监护人,或

(3)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监护人,或

(4)在完成本协议中监护事务之前死亡,

甲乙双方的委任监护关系终止。

第四条、乙方的监护职责及事务

1、向XX市三级甲等医院提出诊断申请或向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领取诊断书或鉴定报告。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甲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监护人资格公证或特定用途监护公证。

4、负责甲方的生活起居,决定居住场所、看护机构、护工、家政护理。

5、负责甲方治疗康复,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救治医院、治疗方案、药物使用类型、医治费用支出、办理出入医院手续、领取病例诊断资料等。

6、经XX市三级甲等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医治或无需住院治疗或继续医治不能完全恢复甲方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决定终止治疗或终止住院治疗或采取安宁舒缓治疗。

7、为维护甲方利益,管理和保护甲方的个人财产。

8、申请办理保管于XX省XX市XX公证处的货币资金的领取、划转、支付等,用于支付甲方的生活、治疗、康复、债务、丧葬等费用,具体的领取、支付办法根据甲方在XX公证处办理的资金保管与领取协议予以确定。

9、在甲方死亡后,办理和领取甲方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尸体火化、骨灰领取及丧葬安置。

10、为维护甲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代为提出诉讼请求、聘用律师、参与诉讼、签署调解协议、提出上诉、反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再审、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协助将执行款存入甲方的银行卡或者存折内等。

第五条、监护费用支出

1、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安排甲方的生活、医疗、康复、债务、诉讼、管理财产、丧葬等所发生的费用从甲方的财产中支出。

2、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不收取酬金。

第六条、监护人权利的限制

除上述监护职责以外,乙方:

1、不能以甲方的名义签署遗嘱或任何遗嘱替代文书;

2、不能改变甲方拥有的任何人寿保险的受益人;

3、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做出赠与;

4、不能导致甲方的财产成为被征税、被负担的对象,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借款;

5、不能导致甲方的财产成为监护人所有的财产,监护人依据甲方的生效公证遗嘱取得的除外;

6、在本协议之前或之后,不得违反甲方签署的任何生前预嘱(包含缓和医疗、临终关怀、遗体捐赠等)。

第七条、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与乙方签署后成立,自

(1)本监护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满足;和

(2)乙方书面声明愿意担任监护人并办理公证后生效,直至甲方死亡均持续完全有效。

(3)监护人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第1、2、3款职责时,不受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条款约束。

(1)甲方有权以声明公证形式撤销本委任监护授权的,或

(2)乙方以声明公证形式放弃担任监护人的,或

(3)甲方死亡,或乙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

(4)人民法院判决指定其他人作为甲方的监护人的。

甲方撤销或者乙方放弃担任监护人的文书需送达对方。

甲方死亡后属于本协议规定的监护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监护人仍然有权继续履行。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XX省XX市XX公证处留存一份。

2、本协议经公证后,公证处将委任授权信息登记在公证信息平台上并示于请求查询之第三人,此不为对甲方权利之侵犯。

甲方: 乙方:

二〇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号

甲方:张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乙方: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 XX市 XX区 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申请人甲方张某某与乙方刘某于二○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死亡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解某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申请人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经查,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张某某自愿委任乙方刘某作为前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的监护人,乙方刘某自愿作为监护人按照约定履行监护职责,甲乙双方一致表示知悉办理该项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张某某与乙方刘某于XXXX年X月X日签订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书上甲方张某某、乙方刘某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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