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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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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5150296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初,刘某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母亲遗留的一栋房产的公证。这套房子是15年前由她出资为母亲生某购买的,落在母亲名下。19XX年,刘某某的母亲生某死亡,当时刘某某的大姐、二姐以及小弟还都健在。家人都觉得房子自然应归刘某某所有,13年来刘某某一直在此房居住。20XX年,刘某某想卖掉老房子,却被告知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而因为时隔多年,几位家庭成员相继去世,母亲的房产继承权逐一顺延至第四代人身上,而她要继承母亲的房产,竟需要家族多达10人的继承权确认。

刘某某母亲生某去世后,刘某某姐弟四人皆对其母遗留的房产享有继承权;XX年,刘某某的大姐去世,其七个子女又有了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大姐的长女李某和丈夫又相继去世。生某的房产经过若干次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最终应由生某的子女三人,再加上长女的6个子女以及外孙女赵某和女婿共同继承。而刘某某想要继承生某的房产,就需要其他10位有继承权的家族成员都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行。

对于这种复杂的继承关系,公证人员为刘某某草画了家族四代人的图谱,标明了有继承权的人员的名字,让分布在北京以及省内各地的亲人们,前往公证处办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公证。受到时间、地域等诸多限制,直到20XX年XX月末,刘某某才终于拿到了家族四代共10人的放弃遗产继承声明。在确认其他家庭成员放弃法律继承权利后,公证处为刘某某办理了房产继承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号

继承人:刘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继承人:生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XXX。

公证事项:房产继承

申请人刘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生某的遗产: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X房权证X字第XXXX号),于二○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被继承人生某的女儿刘某某的《干部登记表》、《证明》;

2、被继承人生某的《死亡证明书》;被继承人生某的女儿刘某某的《户籍注销证明》、吴某的《户籍注销证明》;吴某某的《证明》;

3、被继承人生某的《婚姻状况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

5、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6、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等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生某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因病死亡。

二、生某生前在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X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有房产一处。

三、被继承人生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母亲、丈夫刘某、长子刘某A、长女刘某B、次女刘某C、三女刘某某。

四、被继承人生某的上述生存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称被继承人生某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订立遗嘱;并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生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生某死亡。

六、被继承人生某的丈夫刘某于XX年死亡。

七、被继承人生某的长女刘某B于XX年XX月XX日死亡,刘某B的丈夫吴某于XX年XX月XX日死亡。刘某B、吴某生前共生育七名子女,分别是长子吴某A、次子吴某B、三子吴某C、四子吴某D、长女吴某E、次女吴某F、三女吴某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刘某B、吴某的上述七名子女是上述遗产的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

八、吴某的父母均先于吴某死亡,刘某B、吴某的长女吴某E于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吴某E与丈夫张某生前只生育张某某一名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吴某E的丈夫张某、女儿张某某是上述遗产的转继承人。

九、生某从XX年至XX年未再登记结婚。查询到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档案馆未再登记结婚,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

十、刘某A、刘某C、吴某A、吴某B、吴某C、吴某D、吴某F、吴某G、张某、张某某均自愿放弃生某遗留的上述房产中属于他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继承权。

十、生某的三女刘某某表示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上述生某遗留的房产应由其三女刘某某全部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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