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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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5150296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X月XX日,X市X装饰公司总经理赵某来到公证处,要求通过她持有的手机登陆微信后浏览微信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等相关内容进行保全,作为提起诉讼的有力证据材料。
X装饰公司作为X市装饰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同行业中人气与口碑俱居前列,不但工程项目量居行业之最,更以极高的满意度参与某市多起大项目规划设计。掌握X装饰公司重要客户资料的汪某带领其助手另起炉灶,成立XX装饰设计工作室,并利用X装饰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企图混淆大众认知。
赵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群聊聊天记录,直观地感受到汪某这一行为对X装饰公司业务及声誉的影响,认为其利用某装饰公司的商誉提高其知名度的行为,侵犯了X装饰公司的商标权及名誉权,给X装饰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损失。赵某决定经由诉讼程序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保留证据材料,赵某到公证处申办微信保全证据公证。
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本保全证据公证书已作为证据材料递交,在一审和二审诉讼中,该证据均被采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赵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赵某称为留存证据所需,于二○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其通过持有的手机(SIM卡号码:XXXXXX)登陆微信后浏览微信朋友圈及聊天记录等所显示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赵某承诺:号码XXXXXX的SIM卡系其本人使用,微信号“XXXX”是其本人的微信号码,密码是“**”。
号码XXXXXX的SIM卡登记在周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名下,赵某与周某共同承诺:号码XXXXXX的SIM卡始终由赵某使用,并且周某同意赵某办理此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赵某于二○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处办公室,在本公证员及公证业务辅助人员柴某的面前,进行了如下操作,本次保全使用申请人赵某提供的手机自带截屏功能进行截屏。
一、点击手机中安装的“微信手机客户端”图标,显示微信登陆界面,赵某在显示的微信登录账号为“XXXXXX”下方的密码栏中输入密码“**”后登陆微信,显示微信聊天列表页面,对所显示内容进行了截屏(见照片打印件第一、二页);
二、在微信右下角点击“我”,进入“微信号:XXX”功能页面,点击“设置”选项,进入“设置”页面后,再点击“帐号与安全”选项,进入“帐号与安全”页面,对所显示内容进行截屏(见照片打印件第三、四、五页);
三、在微信“通讯录”中查找并点击“昵称:汪某”的微信好友,显示其详细资料,并在该页面上点击“个人相册”进入“昵称:汪某”微信好友个人相册页面,对所显示内容进行截屏(见照片打印件第六、七页);
四、在第三项所述“昵称:汪某”微信好友个人相册页面上选择日期“XX月XX日、XX月XX日及XX月XX日”,对上述日期内相册发送内容进行截屏(见照片打印件第八至十四页);
五、在微信“通讯录”中查找并点击 “微信号:XXXXX,昵称:麻某某”微信好友,显示其详细资料,并在该页面上点击“发消息”选项,进入与“微信号:XXXXX,昵称:麻某某”微信好友聊天记录页面,选择并打开该好友向申请人赵某发送的有关“XX有一家绿色平价的装修公司,很专业、价格也贴心!”、“XX装饰开业盛典之解密XX装饰”、“走进XX︱温暖你的XX,温暖你的家” (发送时间均为XX年XX月XX日XX:XX)及“一秒设计:圣诞PA!”(发送时间为XX年XX月XX日XX:XX)四个链接,对所显示内容进行截屏(见照片打印件第十六至八十八页);
六、在微信“通讯录”中查找并点击 “微信号:XXXXXX”微信好友,显示其详细资料,并在该页面上点击“个人相册”进入“微信号:XXXXXX”微信好友个人相册页面,对所显示内容进行截屏(见照片打印件第八十九、九十页);
七、在“微信号:XXXXXX”的微信好友个人相册页面上选择日期“XX月XX日”,对该日期内相册发送内容进行截屏(见照片打印件第九十一、九十二页);
八、进入与“微信号:XXXXXX”微信好友聊天记录页面,选择时间为XX月XX日下午X时:X分至XX月XX日下午X时:X分之间部分聊天内容并对该内容进行截屏(见照片打印件第九十三至一百页);
九、在微信“通讯录”中查找并点击“XX”群聊,打开“XX”群聊的设置页面,对所显示内容进行截屏(见照片打印件第一百零一至一百零二页);
十、进入“XX”群聊聊天记录页面,选择时间为XX月XX日中午XX:XX至XX月XX日凌晨XX:XX之间部分聊天内容并对该内容进行截屏(见照片打印件第一百零五至一百一十五页);
十一、返回手机界面,并对显示 “微信手机客户端”图标页面进行截屏(见照片打印件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七页)。
十二、本公证员通过数据线将手机与本处电脑连接,并通过360手机助手将上述截屏照片(共计一百一十七张)导出至本处电脑新建文件夹内。
十三、本公证员将上述截屏照片打印一式三份(每份含照片一百一十七张),公证书各附一份,本处存档一份。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打印件均系申请人赵某现场截屏并由本公证员打印所得,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数码照片文件刻录光盘后保存于本处。
附:照片打印件共一百一十七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