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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伟等协议公证、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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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51502960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一)案例典型性描述

那某是一名仅有14岁的未成年人,她的父亲那某君和母亲孙某梅均分别于20XX年XX月XX日和20XX年X月XX日去世,相隔仅一个月,那某的外祖父孙某伟为了那某能够顺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并且为了以后能够方便照顾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来到公证处,希望公证能够帮他解决这些问题。

公证员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后,经审查发现,那某的祖父母均已去世,且那某系独生子女,无成年的兄姐。那某君的全部兄弟姐妹及孙某梅的父母和全部兄弟姐妹对那某的监护人人选意见统一,没有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当事人之间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当事人办理了协议公证,协议为那某君的全部兄弟姐妹及孙某梅的父母和全部兄弟姐妹一致同意由那某的监护人外祖父孙某伟代理那某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履行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那某的人身及财产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要旨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那某的祖父母均已去世,且那某系独生子女,无成年的兄姐,故审查协议人的范围为那某君的全部兄弟姐妹及孙某梅的父母和全部兄弟姐妹。

(三)问题与思考

以往公证处在办理监护公证时,都是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并按照定式公证书格式十二式之二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未成年人父母双亡的情况,如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则成为一个难点。如何在当事人没有纠纷的前提下为当事人选择一个好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就成为了公证的价值所在。

该案例突破了以往监护公证中简单证明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普遍情况。对无纠纷的当事人之间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协商推选监护人的协议办理公证,既遵照相关法律规定,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监护协议公证既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也体现了公证预防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社会价值所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由此可以看出协议监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民法重要的一个立法理念。

【公证书格式】

附:

协议书

协议人:

孙某伟,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娄某芳,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孙某丽,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孙某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那某凯,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那某琴,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那某洁,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协议内容:

那某君(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于二○XX年XX月XX日死亡,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和孙某梅(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于二○XX年X月XX日死亡,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是夫妻关系。那某君的父亲那某志、母亲刘某云均先于那某君死亡。孙某伟是孙某梅的父亲、娄某芳是孙某梅的母亲。那某君和孙某梅生前育有独生子女那某(女,二○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孙某丽是孙某梅的妹妹、孙某成是孙某梅的弟弟。那某凯是那某君的哥哥、那某琴和那某洁是那某君的姐姐。

因那某尚未成年,现上述协议人为那某的利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人一致同意,由孙某伟作为那某的监护人,代为行使监护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孙某伟承诺由其本人照顾那某的生活和学习,保证不损害那某的利益,否则由孙某伟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协议人保证上述内容属实,如因本协议引起家庭纠纷,由协议人负责自行解决,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协议人:

二○XX年XX月XXX日

公证书

(20XX)黑X证字第XXXX号

协议人:

孙某伟,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娄某芳,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孙某丽,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

孙某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

那某凯,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那某琴,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那某洁,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XXXX。

公证事项:协议公证。

协议当事人于二○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协议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孙某伟、娄某芳、孙某丽、孙某成、那某凯、那某琴、那某洁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人对协议书内容及各协议人的签名、指印均予以认可。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孙某伟、娄某芳、孙某丽、孙某成、那某凯、那某琴、那某洁于二○XX年XX月XX日签订前面的《协议书》。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书上孙某伟、娄某芳、孙某丽、孙某成、那某凯、那某琴、那某洁的签名、捺指印(右食指)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证员  

二○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继承人):那某,女,二○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代理人:孙某伟,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继承人:那某君,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那某的代理人孙某伟因那某继承被继承人那某君的遗产,于二○XX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申请人户口、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骨灰寄存证、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结婚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的代理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的代理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告知了若隐瞒事实真相、遗漏合法继承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那某君于二○XX年X月XX日因病在XX市死亡。

2、继承人的代理人代理那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那某君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那某君生前于二○XX年X月XX日与XX市XX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编号:XXXXXXXX)中约定产权调换房产的相关财产性权益以及协议中涉及的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等各项相关财产性权益,并选取了位于某市某区某街棚改项目回迁安置房X栋X单元X层X号房产(建筑面积:XXX平方米)。

3、被继承人那某君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下:配偶孙某梅(于二○XX年X月XX日死亡);父亲那某志、母亲刘某云(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独生女那某。

4、据那某的代理人孙某伟称,被继承人那某君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5、那某的代理人孙某伟表示代理那某申请继承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那某君遗留的上述遗产由那某全部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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