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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常某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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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51502957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常某的母亲白某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和二女儿在国外打工,只有三女儿独自赡养卧病在床的老母亲,常某是老人的三女儿,老人久病在床,唯一的财产便是一处二层楼房,老人希望将自己所持有的房产过户到三女儿的名下,但是老人行动不便,无法亲自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面对这种情况,公证处派出公证员上门为老人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公证实践中,年老体弱或多病的老年人通过公证方式处分财产的情况较多,公证机构采取利民、便民、惠民的服务措施,满足社会特殊群体的公证法律需求,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黑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白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镇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乙方:常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镇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公证事项: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甲、乙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白某与常某于XXXX年X月XX日,在XX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房屋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铁力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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