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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声明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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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51502662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肖某的父亲在肖某年幼时死亡,肖某一直由母亲杨某照顾抚养,肖某成年后一直有个想法,为了感谢母亲多年辛苦的付出,想将肖姓改为母亲杨某的姓氏。

肖某找到了某市户籍管理部门,将自己要改名的意愿告诉户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求肖某出具公证书,于是肖某来到了公证处。

公证员接待后,认为肖某已经成年,且国家法律已有规定,《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户籍管理部门要求肖某办理公证,肖某享有变更姓名的权利,因此公证员与户籍管理部门沟通后结合肖某的实际想法,为其草拟了一份声明书,核查了肖某与杨某的母女关系后,于20XX年XX月XX日为其办理了声明书公证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声明书

声明人:肖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省XX市XX区XX社区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本人因父亲去世,跟随母亲杨某共同生活,现为了感谢母亲多年对我的养育和照顾,也为了今后生活、学习与工作方便,将本人肖某的姓名改为杨某某,随我母亲姓,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或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证书

(XXXX)黑X证字第XX号

肖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XX区XX社区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肖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肖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佳木斯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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