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GGGY151502659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中旬,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崔某来到公证处咨询:该院有一件执行案件,20XX年二审的民事判决书就已经生效了,执行公告也已发布,XX区法院曾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孙某,可是被执行人孙某却以各种理由阻挠和拒绝配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孙某现在联系不上,其名下只有一处房产(地址为XX市XX区XX街副XX号)可供执行,经过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XX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决定对上述房产进行强制执行,通过评估、拍卖上述房屋以清偿孙某在上述生效判决书中应承担的债务。
执行法官在核查权属、现场调查、走访邻居过程中发现上述房产系商服,房屋的门始终锁着,已经很久没有实际经营了。现在被申请执行人孙某联系不上,执行法院对该房屋室内是否有物品不清楚,如果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首先要开锁入室、清点室内物品,然后才能进行评估和拍卖。执行法院担心被执行人孙某事后以房屋内有贵重物品等事由而缠访,希望公证处对执行法官强制执行行为及其过程进行保全。
根据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崔某的申请,公证员依法审查了法院的主体资格、授权书和案件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材料: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公告、判决书中涉及到的被执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权属档案调查资料等,受理了该公证申请。20XX年X月XX日,两名公证人员与法院执行法官到达保全地点。
由于该案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书且后期无法联系,为了保证该保全证据公证的顺利执行,公证员建议法院要指派法警进入现场,同时协调被执行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民警到场维持秩序,以防止被执行人现场阻碍执行。同时要求法院委托有开锁资质的开锁公司指派专业人员现场开锁,尽可能降低非专业人员暴力开锁给被执行人造成额外的财产损失,公证人员对开锁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某的开锁过程进行了拍照。
被执行房屋的房门被打开后,执行法官进入房屋清点物品,清点物品结束后,执行法官现场制作了物品清单,两名执行法官和派出所民警在物品清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行法官查封了该被执行房屋,依法在房门上加贴了封缄。公证员对上述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进行了拍照。
现场保全过程结束后,公证员对现场拍摄的照片进行了打印,附于公证书后面。执行法院领取公证书后,对上述被执行房屋进行了评估后进入拍卖程序,本案执行顺利,现已执行终结,因为对强制执行过程进行了公证,被执行人孙某未向法院提出任何异议。
“执行难”一直困扰着申请人和执行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执行法院对于“跑路”的被执行人不敢进行强制执行,害怕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后到法院无理取闹,谎称家里丢失贵重物品等等。现实当中,也的确发生过多起执行法院因为没有证据证实其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导致其败诉赔偿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的很多法院都积极与当地的公证机构合作,申请当地的公证机构对其强制执行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破解执行难,公证机构参与的执行案件达到了“零投诉”、“零上访”,真正做到了“给诉讼当事人一个明白,还人民法院一个清白”。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崔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崔某于二○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称根据(20XX)X民二终字第XX号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和强制执行公告等生效司法文书,欲执行孙某名下一处位于XX市XX区XX街副XX号的房产,为保留证据,向我处申请对其指定的位于XX市XX区XX街副XX号房屋室内状况及清点室内物品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公告、房屋所有权证及房产档案等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告知其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受公证处的指派,二○XX年X月XX日上午,本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某某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来到XX市XX区XX街副XX号,本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王某某监督了XX市X开锁服务部的孙某某打开上述房屋门锁的过程;随后,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代理人崔某和工作人员薛某某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并现场制作了物品清单,委托代理人崔某和工作人员薛某某、现场民警韩某某在该清单上签名;公证人员对上述房屋的室内状况和物品清点过程进行了拍照。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数码照片(共XX张)打印件内容与现场实际状况相符,为公证人员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物品清点单复印件(共X页)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公证处,该原件上崔某、薛某某和韩某某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XX年 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