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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某镇政府证据保全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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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51502656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农安县某镇污水处理厂(含管网建设)是国家发改委扶持项目,由吉林某投资有限公司以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及约12公里截污干管。双方合同生效之日起30年后即2039年10月X日无偿移交农安县某镇政府。2009年7月XX日前开工建设,2010年10月XX日前完成全部基建工程、设备调试完毕。因吉林某投资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进展缓慢。并且吉林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造成工程搁置,农安县某镇政府为了尽快完成工程项目,使污水处理厂早日投入运营使用,2014年10月X日开始,农安县政府组织县财政、审计、劳动、公安、某镇政府、公证等多部门进入某镇污水处理厂,对吉林某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基础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进行现场测量、勘察、评估,农安县公证处积极配合,立即指派二名公证员对吉林某会计师事务所测量、勘察、评估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员利用双休时间起早贪黑,对测量、勘察、评估现场每个环节都严格跟踪监督,并进行录像、拍照,对测量、勘察、评估过程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为农安县某镇污水处理厂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对某镇污水处理厂的结算、工程续建提供了法律依据及保障。

根据农安县某镇政府的申请,公证处严格审查了农安县某镇政府出具的相关《法人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农安县某镇污水处理厂(含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合作合同书及吉林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失联证明。公证处向吉林某会计师事务所、吉林省某环保公司对测量、勘察、评估方面提出法律建议。测量、勘察后出具测量、勘察、评估报告做为农安县某镇政府与吉林某投资有限公司结算依据。农安县公证处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5)吉某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农安县某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男,一九七一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XXXX97105257539,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一九七八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XXXX97807090017,职务:职员。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农安县某镇人民政府于二0一四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对该镇某屯新建污水处理厂工程完工部分资产价值评估证据保全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向本处提供了某镇人民政府《证明》、《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吉林省农安县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孙某某、姜某某现场监督,吉林某会计师事务所张某某、纪某某、民政局夏某某、车某某、某镇人民政府徐某某、韩某某、吉林省某环保公司闫某某、刘某现场参加测量、勘察。公证员现场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共一页,现场取得摄像资料(光盘一张),测量、勘察结果由吉林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农安县某镇人民政府拟实施核实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吉某某资评报字(2014)D048号]。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徐某某、张某某、纪某某、车某某、闫某某、刘某、姜某某、孙某某”的签名均属实。现场取得的录像光盘一张经摄像师韩某某确认签字后封存我处。《农安县某镇人民政府拟实施核实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吉某某资评报字(2014)D048号]附卷。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一页;

2、录像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某县公证处

公证员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0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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