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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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51502650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某与宋某某夫妻二人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到公证处咨询称,他们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坐落于长春市某区某路某新城二期XX/XX【幢】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XXXXXXXXX号,丘(地)号:X-XX/XX-X XXX,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长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据当事人李某某和宋某某称,上述房屋是他们夫妻于二〇一〇年共同购买的房屋,他们想把这套房子给女儿宋某某所有。根据问询相关情况我们了解到,李某某与宋某某互为原配夫妻,他们于一九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只生育一个女儿宋某某,宋某某已经结婚。我们了解情况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述再次询问两位老人,是想把房子给女儿宋某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她和其丈夫的夫妻共有财产,还是想给宋某某与其丈夫共同所有,两位老人称,想给其女儿自己所有。我们又问,是想现在就到产权部门将房屋更名过户给宋某某还是说在其过世之后再给宋某某,两位老人称现在就想办理更名过户给宋某某的手续。他们称,自己也不知道他们这种情况需要办理什么公证事项,需要公证人员帮他们细心解答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我们根据两位老人的意思表述,告知他们赠与公证与遗嘱公证的性质、区别、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两位老人听后表示他们知晓了这两种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表示他们还有其他的房产,将这套房屋更名后也有地方居住,并确定他们要办理的是房屋赠与公证,将他们夫妻共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给其女儿宋某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宋某某以后与配偶的共同财产。我们根据其要求为其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并采取分别谈话形式委两位老人及其女儿录了笔录,为防止证据灭失,我们还分别对两位老人进行了录音、录像。
【案例分析】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总结出,有一些当事人是分不清遗嘱公证和赠与公证的,所以我们要慎重办理赠与公证,要严格履行赠与公证中的告知义务。
(一)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赠与公证与遗嘱公证的性质、区别、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
依据《赠与公证细则》的规定,赠与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受赠人自愿接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程序证明立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赠与公证与遗嘱公证最本质的区别有两点,这是公证员必须向当事人明确告知的:
一是赠与公证是公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房产赠与公证出证之后即可立即办理房产更名手续;而遗嘱公证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即遗嘱受益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可办理继承或受遗赠手续,取得遗嘱中的所处分的财产;
二是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无法定依据不得撤销赠与公证。如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其交付。以赠与书及受赠书形式办理的赠与公证也应依此办理。而遗嘱公证中立遗嘱人的权限就大得多,能够更为充分自由地行使其处分财产的权利。遗嘱公证办理完毕后,立遗嘱人可以随时到公证处撤销原遗嘱公证,并重新办理新的遗嘱公证,并且不受撤销次数的限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同时,立遗嘱人还可以不经上述程序自由处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如将该财产出售或赠与,此处分行为是有效的,应视为以实际行动撤销、变更了原遗嘱公证。
(二)应依法告知当事人赠与公证与遗嘱公证在主体与客体方面的区别
1.在公证主体方面,赠与人和受赠人均应到场,并均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赠与人应是赠与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人或按份共有权人。 以房产为例,如房产是夫妻共有的,夫妻双方应作为赠与人共同办理赠与公证;如房产是多人共同共有的,全体共有人应共同到场办理赠与公证;如房产为多人按份共有的,则按份共有人可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单独赠与,办理赠与公证。而立遗嘱人则没有上述限制,夫或妻一方均可单独就自己依法所有的财产份额确定遗嘱继承人,办理遗嘱公证。如财产是多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每一个共有人均有权就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办理遗嘱公证。
3.在公证客体方面,由于生效时间的区别,赠与公证的客体比遗嘱公证的客体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 例如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依法不可以赠与,但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就已设定抵押的房产确定遗嘱继承人,并依法办理遗嘱公证。
(三)应告知赠与人可依法行使赠与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由此可见,赠与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之后,在法律上也并不完全是沉默的羔羊,甚至在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法律也赋予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以赠与撤销权,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合同法》第193条)。在上述两类情况下,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所赠与的财产。因此,在办理赠与公证时,公证员应明确告知赠与人及受赠人关于赠与撤销权的有关规定。
(四)赠与合同的其他告知事项
赠与合同的其他告知内容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受赠人已婚的,应提醒赠与人可将财产赠与受赠人个人,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事实上,很多赠与人都有这样的想法,但并不了解在赠与合同中可做上述指定,一经告知,一般均要求在赠与合同中增加此项内容。如果赠与人在谈话中提到受赠人的扶养义务等问题,可告知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附加扶养义务条款,如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则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五)赠与公证的告知方式 赠与公证主要有以下三种告知方式:
1.在公证谈话笔录中告知。公证员应在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笔录中分别告知相关内容,并且应逐条详细告知。
2.由于赠与公证的告知内容相对复杂,可以采取告知书的方式向赠与人和受赠人分别告知,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
3.重要告知内容可在赠与合同条款中加以体现,以明确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本案的分析,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告知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附:
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方):李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XXXXXXXXXXXXXX。
宋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XXXXXXXXXXXXXX。(系李某某的丈夫)
乙方(受赠方):宋某某(化名),女, 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XXXXXXXXXXXXXX。(系李某某和宋某某的女儿)
甲方(李某某、宋某某)共有房屋一套,坐落于长春市某区某路某新城二期XX/XX【幢】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XXXXXXXXX号,丘(地)号:X-XX/XX-X XXX,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长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甲方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乙方以后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乙方同意接受赠与财产。
房屋赠与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税款由乙方承担。
赠与方:
受赠方:
二〇一七年四月X日
公 证 书
(2017)吉长忠信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赠与方):李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XXXXXXXXXXXXXX。
宋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XXXXXXXXXXXXXX。(系李某某的丈夫)
乙方(受赠方):宋某某,女, 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XXXXXXXXXXXXXX。(系李某某和宋某某的女儿)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的公证。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方共有房屋一套,坐落于长春市某区某路某新城二期XX/XX【幢】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房权证长房权字第XXXXXXXXXX号,丘(地)号:X-XX/XX-X XXX,建筑面积:XXX.XX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长国用(201X)第XXXXXXXXX号。甲方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乙方以后与配偶的共同财产,乙方同意接受赠与财产。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某、宋某某与宋某某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在长春市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之后格式调整为法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甲方、乙方签名、按手印(右手食指)均属实。
该房屋赠与合同项下的房屋,其所有权转让经长春市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七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