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签名)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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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51502649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15日5时20分许,徐某驾驶吉CN08XX号二轮摩托车沿公放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公放路20KM处(某乡某村三组)时与由西向东推手推车过道路的王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方及其家属与受害方家属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
肇事方及其家属经过与受害方家属协商,双方同意肇事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给受害方家属,受害方家属收到赔偿金后放弃进一步向肇事方及车主索赔的权利。
受害方提供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死者父母先于死者死亡,配偶为赵某,有子女2名,分别为儿子王某A,女儿王某B,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到场签署《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并办理了赔偿协议书公证。
在肇事方及其家属支付完赔偿金并表示了深切的歉意后,死者的家属认为其悔过表现良好,表示对肇事方谅解,并申请办理《谅解书》公证。由于肇事方致人死亡,现被羁押,特委托其近亲属办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和申请办理《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公证事宜。
在办理《谅解书》公证后,相关部门可以为肇事方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或其他手续,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证书格式】
附: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XXXX,系肇事者徐某的丈夫。
乙方:赵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1919XXXX,系死者王某的妻子。
王某A,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XXXX,系死者王某的长子。
王某B,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委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0219XXXX,系死者王某的长女。
二〇XX年X月X日,徐某驾驶吉CN08XX号二轮摩托车在公主岭市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甲方自愿代替徐某赔偿,与乙方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方赔偿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整(XX.00元)。
二、上述款项甲方已于二〇XX年X月X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乙方收到全部赔偿款后,放弃向徐某及车主进一步索赔的权利,不再追究徐某的民事和经济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〇XX年X月X日
谅解书
谅解人:赵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1919XXXX,系死者王某的妻子。
王某A,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XXXX,系死者王某的长子。
王某B,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0219XXXX,系死者王某的长女。
二〇XX年X月X日,徐某驾驶吉CN08XX号二轮摩托车在公主岭市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发生事故后,徐某及其家属与我们积极协商赔偿相关事宜,并与我们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赔偿款已经支付给我们。对于王某的死亡,肇事司机及其家属向我们表示了深切的歉意,且积极协商并给付赔偿,作为死者的家属,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良好。我们认为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不是故意犯罪,我们对徐某表示谅解,我们同意相关部门为徐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或其他手续,我们同意法院对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谅解书是我们真实意思表示,绝无被欺诈、受胁迫的情况。
谅解人:
XX年X月X日
公 证 书
(20XX)吉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张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XXXX,系肇事者徐某的丈夫。
乙方:赵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1919XXXX,系死者王某的妻子。
王某A,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XXXX,系死者王某的长子。
王某B,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0219XXXX,系死者王某的长女。
公证事项: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公证。
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当事人签订《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中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扶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整(XX.00元);上述款项甲方已于二〇XX年X月X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全部赔偿款后,放弃向徐某及车主进一步索赔的权利,不再追究徐某的民事和经济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张某于赵某、王某A、王某B于二〇XX年X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上张某、赵某、王某A、王某B的签字与手指纹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省某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20XX)吉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赵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1919XXXX。
王某A,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XXXX。
王某B,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某乡某村某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0219XXXX。
公证事项:谅解书(签名)
兹证明赵某、王某A、王某B于二○XX年X月X日共同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谅解书》上签名、按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省某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