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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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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GGGY15150264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5日,佟某甲来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佟某甲的父亲佟某乙于1950年10月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当时佟某甲才4岁,其母亲张某甲一直带着佟某甲生活,没有再婚。2003年张某甲老房动迁回迁取得一处房产,座落于沈阳市东陵区XX路X-X号,房号:XXX。张某甲在2017年死亡,佟某甲到浑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审查了佟某提交的材料,并对其进行了询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上述房产继承权公证需要核实张某甲的继承人情况。沈阳市民政局婚姻状况查询系统只能查询自1990年至今的婚姻状况,在1950至1989年期间的婚姻状况无法查询,不能证实张某甲的婚姻状况。为此公证处走访当地社区,询问老邻居,向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核实,查询婚姻登记档案,最终核实无误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沈浑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佟某甲,男,一九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沈阳市东陵区XX。(系被继承人的儿子)

被继承人:张某甲,女,一九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址沈阳市东陵区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佟某甲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甲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二)被继承人张某甲的死亡证明;(三)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四)房屋所有权证;(五)其他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甲于二〇一七年X月X日因病在沈阳市死亡。

二、继承人佟某甲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甲遗留的财产为房产:座落于沈阳市东陵区XX,房号: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沈房权证东陵字第XX号,此房产属被继承人张某甲的个人所有财产。

三、据被继承人张某甲的儿子佟某甲称,被继承人张某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张某甲的继承人为其配偶佟某乙、儿子佟某甲、张某甲的父母。

其中张某甲的配偶佟某乙于一九五〇年十月在抗美援朝战争中死亡,佟某乙死亡后张某甲未再婚;张某甲的父母已分别先于张某甲死亡。

五、现其儿子佟某甲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甲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甲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张某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张某甲的父母、配偶佟某乙均先于张某甲死亡(张某甲的配偶佟某乙于一九五〇年十月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佟某乙死亡后张某甲未再婚),张某甲终生共有子女一人即儿子佟某甲,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甲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佟某甲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公证处

公证员 刘艳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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