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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梁某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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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GGGY151498540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4日赵某某来到大连市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赵某某的妻子梁某某患有癌症,赵某某想满足梁某某的心愿,为其购买一套能看到海景的房屋。因此需要将此前两人名下共有的两套房产出售,一套房屋已经找到了买主,赵某某和妻子梁某某当时共同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出售房子的公证。此次赵某某前来咨询他们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另外一套房产,希望将此房屋出售,但是没有找到买方,并且妻子梁某某病情恶化,根据《民法总则》第174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终止。考虑到梁某某的身体状态,在没有找到买方的情况下不建议当事人办理委托卖房子的公证。若等梁某某去世后办理继承公证,不但费用高,因其家中还有八十多岁的母亲,他们不希望老人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打击,权衡赵某某家的目前现状,公证员提出了可以为赵某某和梁某某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将房产约定为赵某某个人所有,方便其日后单独处理房产。鉴于梁某某的身体状态,公证处为当事人提供了上门服务。2017年7月25日,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大连市西岗区XX街X院,经过和当事人梁某某的交谈询问后,确定梁某某精神状态良好、意识完全清醒,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公证员为其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和委托析产公证,并且对全过程进行了照相录像。

公证处是深入到生活中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的职能部门,我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为当事人着想,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提供便捷、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经过核实,确定当事人不方便来到我处现场办理公证业务的,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上门服务,真正解决当事人困难。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大证民字第xxxxx号

申请人:
  甲方:赵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210XXXXXXXXXXXXXXX。
  乙方:梁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X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210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X月XX日自愿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该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二〇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孙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公证书

(2017)大证民字第xxxxx号

申请人:梁某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210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委托书

兹证明梁某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梁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孙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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