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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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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GGGY151498540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7日,辽宁某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负责人的代理人与丹东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来到辽东公证处,共同提出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

受理此项公证后,公证员告知当事人此项公证的法律意义以及需要审核的证明材料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确认要办理此项公证后,公证员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待双方同意并在《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字、盖公章后,公证员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处在办理微信公众号迁移此项公证时,根据腾讯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公众号主体和目标公众号主体共同签署《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并对《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进行公证。因原公众号必须是验证过主体信息的订阅号、服务号或企业号,因此公证处加强了对微信公众号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在办理的过程中,除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以外,还要求提交微信号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号名称,公证员在微信的“账号主体”中查看“认证详情”,并对相关内容采取截屏打印的方式保存;同时,还需注意原公众号和目标公众号的申请人身份信息、主体名称、原始I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四方面关联性审查,确保与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相一致。“原始ID”信息可在微信公众号后台中查看,申请人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微信公众号平台(https://mp.weixin.qq.com),在“公众号设置”中会显示微信公众号的“名称”、“微信号”、“认证情况”、“主体信息”、“运营者”、“原始ID”等内容,将相关页面实时打印留存,打印的相关材料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信息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核实。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科技日渐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为此类资产提供法律保障给公证行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面对网络虚拟财产公证员可以通过潜心研究和严把办证细节使公证法律服务在网络经济时代发挥其应有作用,让公证法律服务更好的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XX)XX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辽宁XX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地址:丹东市元宝区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甲,男,公民身份号码:21xxxxxxxx。

代理人: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xxxxxxxx。

丹东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地址:丹东市元宝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xxxxxxxx。

代理人:丁,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xxxxxxxx。

公证事项:签名、印鉴

兹证明辽宁XX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乙与丹东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丁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辽东公证处

公证员刘溢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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