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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支付宝余额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MGGGGY151498539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底,当事人梁某某、刘某来到大连金普新区公证处称:他们的女儿梁某于同年六月因疾病死亡,梁某生前离异未再婚,无子女,梁某治病期间其前夫向她的支付宝账号多次转入共计约3600元,后其前夫因一直联系不到她向其父母询问时才知梁某已经过世,并告知梁某支付宝账号可能有存款。经查询,梁某某、刘某得知其女儿梁某支付宝账号内确有余额,因不知道账号密码而无法取出,当事人咨询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客服,支付宝公司客服告知需要提供公证文书等证明材料,因此梁某某向大连金普新区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公证。因当事人不知道其女儿梁某的支付宝账号,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也已经注销,所以无法提供其女儿支付宝账号的归属证明和账号内的具体数额。承办公证员姜健了解情况后,多次致电支付宝官方客服,向其了解继承人领取支付宝账户余额的相关流程,并请支付宝公司开具相关证明函,证明被继承人支付宝账户情况和账户余额。支付宝公司客服告知需要公证处出具存款查询函才能出具相关证明。随后大连金普新区公证处公证员为继承人梁某某出具了存款查询函,梁某某将存款查询函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给支付宝公司。支付宝公司收到存款查询函后向梁某某的邮箱发送了证明函,证明函中提供了梁某某女儿梁某的支付宝账号以及账号内的具体余额等相关信息。梁某某取得证明函后,向大连金普新区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交了其他相关资料。公证员按照简易程序为其办理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事后,承办公证员经电话回访当事人得知,当事人取得公证书后,按照支付宝公司的要求将公证书和支付宝公司提供的保证书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给支付宝公司,支付宝公司收到公证书后已将其女儿梁某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转至继承人的银行账户中。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金融类产品的如何继承是公证业务的新课题,也是公证机构参与互联网时代的突破口,通过做好此类业务,公证机构能够为互联网时代产生的新需求提供更多更好的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金证民字第xxxxx号

申请人:梁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梁某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梁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户口簿、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民事调解书、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梁某于XX年XX月XX日去世;

二、被继承人梁某名下有支付宝账户余额:人民币XXX元整(¥XXX.XX元);

三、被继承人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两人:父亲梁某某、母亲刘某;

四、梁某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梁某(公民身份号码:XXX)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遗留的存款XXX.XX元人民币(支付宝账号:XXX @XXX.com)由继承人梁某某继承,并由继承人梁某某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注:取款时以实际余额为准)。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公证处

公证员  姜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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