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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台北街道李坊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荒地坑塘承包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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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GGGY15149853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台安县李坊村荒地资源丰富,并在村委会的带领下开垦为耕地,并由村民无偿耕种多年,村民受惠很大,但是另一方面一直为村民们服务的村委会却因拖欠几十万的债务无力偿还而开展工作举步维艰。2010年新的村委会领导班子成立后,积极寻求解决债务的方法,而依法适当收取荒地承包费显然是最有效的办法。但是由于承包费的收取难度较大,村委会领导成员法律知识尚浅,这项工作迟迟无法进行。一次偶然的机会台安县公证处的领导得知该村有这样的难题,通过与该村委会领导的沟通,公证处决定帮助该村解决这一难题。

为了更好地完成此次公证工作,公证人员提前介入,下到村里调查走访摸清情况,根据调查来的实际情况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以后着手公证准备好第一手材料,以做到有的放矢。之后,在村委会将相关农民召集起来后,公证人员与村委会领导对农民进行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公证人员讲法律,村委会领导讲政策,以便解答农民们的疑问,打消农民们的顾虑,以便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虽然《土地承包合同》应该由公证申请一方也就是村委会来提供,但是考虑到村委会成员不熟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公证人员主动担负起起草《土地承包合同》的任务,并与村委会领导和农民们积极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最终顺利而快速地制作好了合同文本,并在合同中对村里的土地有偿发包权和村民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等内容一一加以规范和明确。在具体实施公证阶段,为了数量众多的村民着想,公证处在繁忙的日常业务中,抽调出三名公证人员直接到李坊村进行登门服务,收集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出证前的所有公证手续,以及九十份合同的签字、盖章一并在李坊村完成。李坊村村民足不出户,便完成了公证所需的所有手续。最后,公证员回到公证处集中制作公证书,由村委会统一领取发放给九十户农民。

公证处本着服务好群众和为村委会排忧解难的原则顺利高效地完成了此次公证,在农民自愿缴纳少许土地承包费用的基础上,增强了农民们的生产积极性,解决了李坊村村委会债务问题,为公证服务“三农”创造契机,为村镇经济的复苏和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台证经字第xxx号

甲方(发包方):台安县台北街道李坊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关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21032XXXXXXXXXXXXX。

乙方(承包方):刘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21032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荒地坑塘承包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荒地坑塘承包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荒地坑塘承包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荒地坑塘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该承包合同土地地块位于XX村,见刘XX开荒地面积示意图,面积18.3亩。承包期,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至二〇四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承包期限三十年。承包费共计人民币XX万XX仟XX佰XX拾元整。上述约定土地用途、承包费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台安县XX街道李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关某某与刘某某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签订了前面《荒地坑塘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台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 李 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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