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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王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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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GGGY151498537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0日,孙某(男)与王某(女)来到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希望能解决双方婚内购买的一处房产的权属问题。公证员经询问得知,孙某与王某系大龄结婚,各自名下都有财产,其中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是二人结婚前购买的,且没有贷款,依法律规定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而几天前孙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购买了一处房产,王某认可该处房产是孙某个人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这让他们二人很苦恼。

公证员详细询问了关于该处房产的购房细节以及孙、王二人对房产归属的相关意见,得知,孙某与王某之间并无矛盾,感情尚好,双方对于该处房产应归属于孙某个人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只是觉得现在社会上婚姻双方存在太多不稳定的因素,虽然二人现在对该处房产的归属都无异议,仍担心将来婚姻出现矛盾时不好处理,并且,双方都有老人,老人们对他们的财产问题也很关心,另外,他们还担心二人自己私下签订的关于房产归属的协议没有第三方界入而欠缺公信。

承办公证员本着解决当事人实际困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原则,又询问了二人关于上述房屋贷款偿还方面有无其他约定,并告知了二人关于“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相关规定,双方均表示没有任何规避法律及政策的想法。于是,公证员依法为其办理了《财产约定书》公证。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公民私有财产的数量与价值都迅速增加,家庭婚姻财产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丰富,婚姻关系的不稳定也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公证介入家庭婚姻财产关系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首先,公证介入家庭婚姻财产关系,能够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以更为便捷的方式前置解决了婚姻双方的财产划分问题,不仅节约了社会成本,也避免了离婚双方相互扯皮所造成的麻烦;其次,公证介入家庭婚姻财产关系,有助于解决婚姻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隐忧,使双方情感问题跳出“金钱”的拘束,让婚姻关系变得更为单纯,从而更为稳固;再次,公证介入家庭婚姻财产关系,亦从侧面解决了婚姻双方父母的忧虑,使双方更能全身心地投入家庭生活,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幸福,从而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效果。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大证民字第xxxxx号

甲方:孙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乙方:王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财产约定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财产约定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财产约定书》。双方在订立约定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财产约定书》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财产约定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约定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约定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

公证员 张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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