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强制执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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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GGGY15149853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24日,高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经北镇市公证处公证,并约定该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协议约定:高某与李某婚生一子高某佑,20XX年X月XX日出生,抚养权归女方李某所有,男方高某自2014年11月起,每月10日支付高某佑抚养费800元,支付到18周岁,并且承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之后,高某只向李某支付了2014年11月的抚养费。此后,李某向高某多次催要未果,后李某向辽宁省北镇市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辽宁省北镇市公证处接受李某申请后,首先致电高某,表示希望其能尽快向李某给付抚养费,否则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高某称其身体患有疾病,因需要支付治疗费用无力承担抚养费。之后,辽宁省北镇市公证处经过走访社区及高某邻居等得知:高某正在外地务工,身体健康,且有经济来源。公证处再度致电高某,告知其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高某仍拒绝支付抚养费。
2017年3月6日,辽宁省北镇市公证处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某的申请出具了(2017)北证执字第xx号执行证书,李某将执行证书交给法院不久,法院就对高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抚养费执行完毕。事后回访时申请执行人李某感慨道:当时离婚时,多亏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的离婚协议公证。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偿金等为内容的协议。
公证处对于经当事人申请、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诺,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本案预先赋予离婚协议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免除了诉讼环节,有力的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认识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金融领域,在家事法律服务方面也能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相信未来此类公证会为节约社会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独特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执行证书
(2017)北证执字第x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公民身份号码:21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高某(系李某的前夫),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北镇市xxx镇xx村xxx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向本处申请出具李某与高某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一、李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二、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三、离婚证。
经查,申请执行人李某与前夫高某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北证离字第xx号]。根据该《离婚协议书》,婚生子女高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归女方抚养,男方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起,每月十日支付抚养费800元,支付到孩子18周岁。双方当事人在该《离婚协议书》中特别约定:本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现应申请执行人李某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双方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李某可持本公证书向北镇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高某,执行标的为:高嘉佑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十月的抚养费18,4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北镇市公证处
公证员 高英明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