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无犯罪记录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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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GGGY151498535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的一天,崔某甲来到公证处为其妹妹崔某乙代办无犯罪记录公证(崔某某本人在台湾)。当事人崔某甲代崔某乙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台湾往来通行证、公民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户口本,公证人员发现崔某乙的户口于2009年3月23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XXX乡XXX村迁出,户口迁到沈阳。当事人提供的《公民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上写明:“至签发之日前在沈阳市未发现该人有刑事犯罪记录”,此证明只能证明崔某乙本人2009年3月23日—2017年10月19日在沈阳地区无犯罪记录,还需要当事人提供2009年之前在XXX镇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证人员向崔A耐心细致的解释清楚之后,当事人却掏出一张机票着急地说:“这可怎么办?我明天准备出国,来不及去XXX镇开证明。”
面对这一特殊情况,公证员通过详细的询问,进一步了解到崔某乙于2010年在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办理过无犯罪记录公证。公证员马上联系沈阳市第一公证处,核实出当事人崔某乙确曾在2010年4月8日在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做过(2010)沈一证字第XXXX号《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足以证明崔某乙在2010年之前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公证处随即办理了《无犯罪记录》公证,如何设身处地的帮助当事人搜集证明材料或线索,发挥公证行业历年公证数据库这一海量证据资源的优势,是值得公证行业共同努力改进的方向,将会极大的提高公证工作的效率,实现便民利民惠民。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7)清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崔某乙,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号1-5-2。
公证事项:无犯罪记录
兹证明崔某乙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叶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