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承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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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GGGY15149853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自然人王某甲、王某乙二人来到鞍山市公证处,称其二人为原鞍山某有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于2004年购买了某法人股26万股并红利若干。后该公司于2012年经清算后注销。现该二人发现原公司清算时遗漏了上述法人股及红利,由于该公司现已注销,无法以公司名义从证交所取得并处分上述法人股及红利,故申请办理公证以便承继原公司上述法人股及红利。
接到该受理申请后,公证员意识到这是一例较为特殊的公证申请,申请主体是自然人,而申请标的却是原法人财产。经过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了解后,公证员与王某甲等二人亲自来到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阅了原鞍山某有限公司的相关档案信息并查明:原鞍山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公司股东共二人,即是本案的申请人王某甲及王某乙。后该公司因逾期未年检、效益不佳被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9月注销。注销相关证明显示: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对外投资已清理完毕,并于2012年7月在规定报纸上进行了相关注销公告。据此表明,该公司已不存在相关债权债务。但通过当事人提供的经公证的股票转让协议书、法人股分红证明、开户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法人股转让协议书、XX证券鞍山营业部存取款回单、某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证明显示,并通过公证员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委托公司相关资料及证明,原鞍山某有限公司现确实还作为26万股法人股及红利若干的持有人持有上述法人股。
依据上述情况,本案能否受理首先就成为摆在公证员面前的一道难题,一是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此公证可否办理的具体规定;二是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其注销后遗漏的债权,能否由原公司股东承继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经公证员认真研究本案并经公证处业务研讨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公证处最终受理了本案。公证员认为公司经过解散、清算被注销后,虽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但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清算后原公司遗漏或未实现的债权,按照其性质,应属于原公司的财产,并最终属于公司原股东所有,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角度而言,由原公司股东行使追索权并最终承继原公司清算时遗漏或未实现的债权顺理成章也符合民法基本原理。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财产权、公司责任、股东责任及民法公平原则、民事权利承继原则的规定,对于公司注销后遗漏或未实现的债权也应属于公司的财产,在公司注销后最终应归属于公司原股东所有,可由原股东承继。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本公证办理中还有一重点必须查明,即上述法人股及红利(下简称债权)是公司清算时明知存在而未纳入清算财产的有关债权,还是确为公司清算时被遗漏、遗忘的债权。对于第一种情况可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对清算组和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对于此种债权,原公司股东不应享有追索权,不得承继。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作为公司股东,不一定知晓公司的全部债权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清算时遗漏的公司债权或是清算时无法实现的公司债权,公司原股东可以享有追索权,可以承继办理公证。针对上述情况,公证员审阅了当事人提供的清算报告及注销时的相关证明。公证申请材料显示,原鞍山某有限公司在清算时已无未偿还债务,公证员建议申请人在报纸上公告,公告内容为原鞍山某有限公司于何时注销,现公司发现遗漏了某某法人股26万股及股权权益,请原公司债权人于XX日之内持债权凭证申请债权。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经查在规定期限内,并无债权人申请权利。
本案办理的创新之处在于《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中并未明文规定法人资格丧失所涉债权承继这一公证事项。乍一看办理这项公证似乎不符合公证法律规定,但《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对于《公证法》第十一条未具体列明的公证事项,在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公证机构是可以受理的。
综上,我处创新为申请人办理了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承继公证,出具了公证书,申请人顺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取得了原公司的股份,他们二人非常感谢鞍山市公证处的领导和公证员,此公证也获得了非常好的社会反响,得到了鞍山市企业界的赞誉。公证机构应该主动完善并创新办理新业务,为鞍山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5)鞍证内字第xxx号
王某甲,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XXXXXXXXXXXXX,现住:辽宁省鞍山市XXXXX街X号楼X单元X层X号。
王某乙,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XXXXXXXXXXXXX,现住:辽宁省鞍山市XXXXX街X号楼X单元X层X号。
原法人:鞍山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已于二○一二年X月XX日经鞍山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
公证事项: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承继
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于二○一五年二月一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办理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承继公证。并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二、持股证明;三、鞍山市某某有限公司章程查档件;四、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五、注销证明;六、申请人王某某的民事调解书、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七、其他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鞍山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等注销证明显示,原法人鞍山市某某有限公司已于二○一二年X月XX日在鞍山市X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根据清算报告记载,债权、债务已清偿。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证及《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显示,原法人鞍山市某某有限公司持有XX信托26万股及权益,证券代码6XXXXX,证券帐号:B8XXXXXXXX,股票帐户总号:17XXXXXXX。
三、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鞍山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查档件显示,原法人鞍山市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公司系以自然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原法人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王某甲出资人民币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股东王某乙出资人民币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出资方式为货币。王某甲、王某乙为原法人的全部股东。
四、根据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双方协商,王某乙(女)放弃承继上述股份,XX信托股票(代码6XXXXX)26万股及权益由王某甲(男)全部承继。
依据上述事实并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注销清算后债权债务已清偿,股东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遗漏的债权或财产权益,该债权或财产权益原属于公司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根据原法人鞍山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王某甲、王某乙协商,原法人持有的XX信托(代码6XXXXX)26万股及权益全部由王某甲(男)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公证处
公证员 张建研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