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芳等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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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GGGY151497133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申请人周某前来郑州市黄河处咨询继承公证,其外祖父王某勋于2013年去世、外祖母吴某于1995年去世,两位老人留有一套房子作为遗产,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两位被继承人一共有八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王某景(即周某的母亲,其配偶为周某钦)已于2011年去世。因王某景先于其母亲吴某、晚于其父亲王某勋去世,故办理上述遗产的继承同时包含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作为较复杂的继承权公证词,如何做到言简但是意赅、简明但是扼要,是公证员遇到的一大难题,也是不好把握的尺度。
继承权公证是和百姓息息相关的一项公证。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面临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虽然2016年7月5日司法部的通知废除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继承遗产房强制公证,但是实践中,各地不动产管理部门还是较为认可通过公证的方式继承不动产。通过此案例,可以将较为复杂的公证词梳理清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4)郑黄证×字第×号
申请人:王某芳,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王某芬,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王某升,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王某兰,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王某泉,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王某萍,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王某莹,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周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周某钦,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
被继承人:王某勋,男,×年×月×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 ××××生前住址: ×××××。
吴某梅,女,×年×月×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 ××××生前住址: ×××××。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芳、王某芬、王某升、王某兰、王某泉、王某萍、王某莹、周某、周某钦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勋、吴某梅的遗产,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上述申请人对下列事实进行了确认,并表示自愿承担举证不实或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一、被继承人王某勋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因病在郑州市死亡;被继承人吴某梅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因病在郑州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勋、吴某梅生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坐落在郑州市×××××,房产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上述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王某勋、吴某梅遗留的合法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王某勋、吴某梅生前均无遗嘱,均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王某勋、吴某梅,二人的子女分别为:王某芳、王某芬、王某升、王某兰、王某泉、王某萍、王某莹、王某景。王某景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因病在郑州市死亡,王某景的配偶是周某钦,王某景只有一个子女为周某。
五、被继承人王某勋、吴某梅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六、被继承人王某勋在吴某梅去世后一直未再婚。
七、现继承人王某升要求继承王某勋和吴某梅的上述遗产,继承人王某芳、王某芬、王某兰、王某泉、王某萍、王某莹、周某、周某钦均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王某勋、吴某梅死亡时遗留的上述房产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现被继承人王某勋的女儿王某景先于被继承人王某勋死亡,故王某景应继承王某勋的遗产份额由王某景的女儿周某代位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现被继承人吴某梅死亡后,其女儿王某景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故王某景应继承吴某梅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即她的配偶周某钦、女儿周某和父亲王某勋转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勋的父母先于王某勋死亡,吴某梅的父母亦先于吴某梅死亡,故被继承人王某勋、吴某梅的上述遗产应由王某芳、王某芬、王某升、王某兰、王某泉、王某萍、王某莹、周某、周某钦共同继承。现王某芳、王某芬、王某兰、王某泉、王某萍、王某莹均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周某表示自愿放弃其对王某勋遗产的代位继承权和对吴某梅遗产的转继承权、周某钦表示放弃对吴某梅遗产的转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王某勋、吴某梅的上述遗产由王某升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