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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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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5149712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郭某、李某二人系夫妻,二人分别于1996年6月、1998年8 月死亡。郭某、李某的法定第一顺序情况如下:郭某、李某的父母亲均在早年先于郭某、李某死亡;郭某、李某系原配夫妻,郭某去世后李某未再婚;郭某、李某共生育三个子女:郭A、郭B、郭C;郭A于2012年10月死亡,郭A的配偶孙某至今未再婚,二人生育一子郭D;郭B于2017年9月经法院宣告失踪,法院判定郭B的财产由郭B的配偶王某代管,郭B未生育子女、也无养子女。

2017年9月29日,郭某、李某的女儿郭C、儿媳孙某、王某、孙子郭D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郭某、李某的遗产,但未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案例分析】

首先,明确遗产权属状况。从当事人提供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可以看出,该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是郭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应为郭某、李某共同遗产。

其次,确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根据继承人口述,后经查实: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郭某死亡后李某未再婚,故上述遗产应由郭A、郭B、郭C共同继承。

其三,法律性质认定。此案应按继承、转继承、代为保管来办理,理由如下:

1.继承人郭A在继承开始后,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所以郭A继承遗产的权利应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他的配偶孙某、儿子郭D。

2.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郭B于2017年9月经法院宣告失踪,法院判定郭B的财产由郭B的配偶王某代管。

【主要办证过程】

1.核实被继承人及继承人郭A的死亡时间。在审查上述时间时发现郭A的死亡时间只写到年,没有具体到月日。公证员到郭A生前户籍所在辖区派出所查询郭A的原始死亡登记记录,确定郭A的具体死亡时间。

2.确定被继承人婚姻及子女情况。根据当事人口述,被继承人系原配夫妻,郭某死后李某未再婚,二人共生育A、B、C三个子女,无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经公证员到被继承人生前单位及社区核实了解,上述情况属实。公证员收集了证人证言,对提供证言的人进行拍照来固定证据。

3.确定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时间。根据申请人口述,被继承人的父母均早于被继承人死亡,但死亡时间不确定,是否如其所述不确定。公证员亲自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居住地和他们的老家,向与他们年龄相仿的老人们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通过走访证人,了解到被继承人的父母的确是在解放初期就已经死亡。公证员收集了证人证言,对提供证言的人进行拍照来固定证据。

4.调取失踪人郭B的相关资料。郭B的配偶王某于2017年4月份来向我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时她口述丈夫出去打工已经有三年多没有回家了,经公安查找也没查找到。公证处告知她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丈夫失踪,并以财产代管人身份参与继承。王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法院申请宣告郭B失踪,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判决,宣告郭B失踪,并指定王某为郭B的财产代管人。

5.查询郭A配偶孙某婚姻状况。公证员到本市婚姻登记处,向工作人员了解继承人郭A的配偶孙某的婚姻状况。经工作人员查询电子档案,未发现孙某有再婚记录。

6.核实过B子女情况。到郭B及配偶王某的工作单位、街道了解,继承人郭B与配偶王某确未生育子女,无收养有子女等情况,并调取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沁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郭C,男,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沁阳市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王某,女,一九五九年一月十六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沁阳市XX镇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孙某,女,一九六〇年一月三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沁阳市XX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郭D,男,一九九二年三月七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沁阳市XX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继承人:郭某,男,一九二七年一月八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沁阳市XX镇XX村,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李某,女,一九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沁阳市XX镇XX村,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郭C、王某、孙某、郭D因继承被继承人郭某、李某的遗产,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明、沁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郭某于1996年6月7日因病死亡;李某于1998年8月11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郭某、李某生前以郭某名义在河南省沁阳市XX花园XX号有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沁房权证字第XX号,建筑面积为293.06平方米。             

三、据被继承人郭某、李某的所有继承人均称:被继承人郭某、李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平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没有被继承人郭某、李某的公证遗嘱信息。

四、被继承人郭某、李某系原配夫妻,郭某死亡后李某未再婚。二人共有子女三人:长子郭A、次子郭B、三子郭C。

郭A于2012年10月5日死亡,郭A的配偶是孙某,郭A只有一子郭D。

依据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XXX民特XXX号民事判决书,郭B于2017年9月28日由法院宣告失踪,指定王某为失踪人郭B的财产代管人。郭B没有子女。

五、郭某、李某的父母亲均在解放初期死亡。

六、现郭C、王某、孙某、郭D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郭某、李某的遗产,王某也代表郭B要求继承郭某、李某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财产为郭某、李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郭某、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死亡,郭某死亡后李某未再婚,故上述遗产应由二人的子女郭A、郭B、郭C共同继承,又因郭A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尚未分割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郭A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郭A的合法继承人,即他的配偶孙某、儿子郭D。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郭某、李某的上述遗产由郭B、郭C、孙某、郭D共同继承,其中郭B的财产由王某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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