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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遗赠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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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51497128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本市退休居民张某某和孟某某是原配夫妻,在张某某名下有一套二老共有的房产,坐落在某市某区某镇某街××号,该小区面临平改拆迁。张某是二老的单传长孙,也是二老的至爱, 张某尚未结婚。张某某和孟某某商定各自设立公证遗嘱,将上述共有的房产中属于各自本人的份额遗赠给孙子张某单独所有。

由于张某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生效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遗赠人死亡后的两个月内向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做出接受受遗赠财产的意思表示,如果受遗赠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向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做出接受受遗赠财产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普通百姓看来,既然有了公证遗嘱,什么时候办理接受遗赠都是可以的。在现实生活中,受遗赠人持超过法定接受期限的遗嘱来办公证的不在少数,公证机构因此做出的答复是按法定继承办理,当事人感到很无奈。

公证机构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办理遗赠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遗赠的这一法律后果,这是公证员的法定义务。那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如何让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知悉这一法律后果呢?一方面,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在询问笔录中和在录像中要向遗嘱人进行详细告知,另一方面,可在公证书中向受遗赠人进行提示性告知,方法是在遗嘱公证书的页脚处打印书面告知文字:关于受遗赠人办理接受遗赠财产公证的风险提示:依《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向遗赠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人对公证员的告知行为表示赞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证××字第××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现住某省某市某区某小区××楼××门××室,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张某某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某省某市某某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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