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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申某某共同购房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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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51497125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先生与申女士系恋人关系,双方为了结婚在××年的时候,以二人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购房首付款由刘先生一方出资,购房后双方的父母担心将来为房子发生纠纷,而刘先生与申女士也想明确该房产的归属,所以双方于购房的第二天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员听完双方的陈述后,询问双方何时登记结婚,双方表示还需要有一段时间才会登记结婚,公证员又问合同系以两人名义共同签订的,如果两人最终未能登记结婚,那该房产如何处理?刘先生表示,如果不能结婚那房产就归申女士,不过申女士需要将首付款给自己,申女士对刘先生的说法表示认可。公证员听后告知双方,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不能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因婚前财产约定是针对结婚后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是以双方登记为生效条件的,如果不进行结婚登记,该约定是不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所以应办理协议书公证。该协议属于具有混合法律关系的性质的协议,该协议不仅包括双方结婚后以共同名义所购房产的归属,也包括双方未能结婚时房产如何处置的内容,该协议既包括了婚前合伙购房的内容,又包括了双方婚后该房产的产权归属的约定,既包括合伙购房法律关系,又包括了婚前财产约定的法律关系,该协议在法律适用上既适用合同法又适用婚姻法。刘先生与申女士听完公证员的告知后,一致表示申请办理协议书公证,对房产的归属作全方面的约定。于是,公证员根据双方的意愿起草了协议书,协议书中主要写明以下内容:一、两人系恋人关系;二、双方以共同名义所购房产的基本情况、双方共同确认的购房款交纳情况;三、贷款如何偿还;四、如双方登记结婚,房产如何归属,反之如未能登记结婚房产如何归属以及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五、特别写明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刘先生与申女士看完公证员起草的协议书后表示很详尽,自己想到的、没想到的协议中都写明了,并表示签署了这样一份协议后双方及双方的父母对房产的归属就都没有后顾之忧了,不用担心将来为财产发生纠纷,可以继续双方“纯粹的爱情”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婚前将财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而这种约定也有助于双方更和谐的相处,不用担心日后为财产发生争执,但对于在登记结婚前即以双方名义共同购房或以一方名义购房双方出资的情况,要区别于一般的婚前财产约定,因为在该类情况下,双方已经因共同购房的法律行为产生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此情况下应签署共同购房的协议书,而不能签署以登记结婚为条件的婚前财产约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冀石太证民字第××号

甲方: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申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方刘某某、乙方申某某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在订立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订立该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刘某某、乙方申某某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甲方刘某某、乙方申某某的签名、手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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