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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代某等保险金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8-0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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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1497078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与其前妻曹某于1998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小某(2004年××月××日出生,未成年),后刘某与曹某于2012年××月××日登记离婚。刘某和代某于2014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刘某父亲死亡,母亲健在。刘某于2016年××月××日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刘某生前购买了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福无忧”商业保险,其中内容包括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机动车相关意外保险。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刘某死亡后,其母唐某、妻子代某、儿子刘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曹某就刘某的上述保险金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2017年××月××日,三河市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唐某、代某、曹某三人,并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受理了该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依据该法律规定,上述情形符合办理继承公证之标准。

虽上述保险购置于刘某与其前妻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保险带有较强的身份属性,合同相对人亦为刘某个人,办理公证手续时曹某本人亦当场认定保险金全部为刘某的遗产。故承办公证员认为上述保险金全部为刘某的遗产。

本处承办公证员向被继承人刘某户籍所在地三河市民政局核实了刘某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向刘某的妻子代某的户籍所在地核实了代某的生育情况,后承办公证员与本处公证人员对刘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走访,对其家庭情况做了进一步的核实。经查证无误后,承办公证员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三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登记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

代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北省定州市×××××××××。

刘小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件编号:××××××××××××××××××,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曹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继承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生前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唐某、代某及申请人刘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曹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遗留的保险金,于二〇一七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唐某、代某的身份证、户口簿,继承人刘小某的户口簿;

二、继承人刘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曹某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被继承人刘某与曹某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四、被继承人刘某与继承人代某的《结婚证》;

五、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出具的证明被继承人刘某的父亲刘某某死亡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胸科医院诊断证明书》;

六、内蒙古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被继承人刘某死亡的《证明》;

七、三河市公安局燕郊开发区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刘某的《死亡注销证明》;

八、三河市某路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被继承人刘某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九、继承人刘小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定州市开元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定州市开元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被继承人刘某与继承人代某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证明》;

十一、三河市某路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被继承人刘某与曹某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婚育情况证明》;

十二、《保险单》、《受益人查询结果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告知了申请人办理该公证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本处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于二〇一六年××月××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某与其前妻曹某于一九九八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内生育刘小某,刘某与曹某于二〇一二年××月××日离婚。被继承人刘某与代某于二〇一四年××月××日登记结婚。

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1.父亲刘某某(于二〇一六年××月××日死亡)、母亲唐某;2.配偶代某;3.子女只有一人:刘小某。

三、唐某、代某、曹某称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书。申请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夫妻财产约定书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刘某生前购买了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福无忧”保险[保险合同编号:P×××××××××,投保人姓名:刘某,被保险人姓名:刘某。刘某于二〇一六年××月××日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该保险事故符合《招商信诺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约定的理赔情形,上述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故上述保险所产生的保险金全部为刘某的遗产。

五、现唐某、代某、曹某表示由唐某、代某、刘小某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一)有关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规定,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为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由其母亲唐某、妻子代某、儿子刘小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三河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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