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工伤赔偿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GGGY151264445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青海省海北州某煤矿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煤炭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的企业,现有两个生产矿井,矿井下的煤矿工人均来自青海、甘肃等地的普通务工人员。2016年8月,该煤矿的工人余某在井下作业时受伤,后即送往海北州某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左足背2、3、4、5趾骨骨折。住院治疗40天后康复出院。
2016年11月23日,根据海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海北州劳工字(2016)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余某为工伤。2017年1月24日,海北州劳动鉴定委员会经鉴定,作出了海北州劳鉴(2017)XX号鉴定结论,认定余某的伤残为十级。后经与该煤矿公司协商,由该煤矿公司为余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900元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7750元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750元整、一次性困难补助费37500元整,工资补助、医疗补助、伙食补助、营养费等其他费用共计32100元整,合计金额177000元整为保证双方各自的利益,双方向海晏县公证处申请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公证,并根据要求向海晏县公证处提交了煤矿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劳动者和煤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海北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海北州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书》、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等各类书面材料。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受工伤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向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受理后,海晏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又仔细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书面材料,并按照程序规则,为其进行了工伤赔偿协议公证,出具了公证书。
根据《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只有经过工伤认定程序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待遇、获得工伤赔偿。因此海晏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伤赔偿协议公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工伤认定书,因为职工所受伤害只有在被认定为工伤时才可获得工伤待遇,企业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那么企业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失去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的基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纠纷已经凸显,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赔偿协议,首先确保了双方协议的有效性,通过对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避免了违法或不合理的情况发生。通过公证,有效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意思自愿的原则,通过证明无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时间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以公证文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的民事权利。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X)青海晏证经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青海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XXXXXXXXXXXXXX,住所:XX省XX藏族自治州XX县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镇XX路X号。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县XX号。
乙方: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XXX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县XX村XX号。
公证事项:《工伤赔偿处理协议书》。
申请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的委托代理人XXX和XX于二0一七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工伤赔偿处理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工伤赔偿处理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工伤赔偿处理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用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XXX元(大写:XXXXXX元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 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发生的任何其他相关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除第一条所述费用外,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XXXXX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XXXXX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XXXXX元,合计人民币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
3、住院期间的工资补助X天×XX元=XXXX元;出院休养期间工资补助X个月(每天X元)XXXXX元,合计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
4、经于乙方协商,甲方支付乙方休养期间医疗费XXXX元,伙食补助XXXX元、营养费XXXX元、交通费XXXX元、住宿费XXXX元、精神损失费XXXX元、其他费用XXXX元,合计XXXXX元(大写:XXX元整)。
5、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共计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乙方需向甲方书面承诺,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青海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的委托代理人XXX和XXX于二0一七年X月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前面的《工伤赔偿处理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为。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该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二〇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