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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车排子公证处委托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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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1264435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车排子公证处受理了一件委托书公证,委托人王某莲前来咨询委托书公证事宜,其与丈夫刘某铭都是七师126团职工,俩人于2008年在奎屯市购买了一处房产,本打算俩人退休后搬往奎屯市居住生活,但丈夫刘某铭于2009突遭车祸致高位截瘫,自此,王某莲一直寸步不离的照顾守护至今,而这套房也闲置了近十年,家庭经济也逐渐陷入困境,近期王某莲与刘某铭商量,委托在奎屯市工作的儿子刘某琪将该房出售,售房款用于今后刘某铭的治疗和医药费用及俩人生活。可是,刘某铭因高位截瘫不能亲自来公证处办理公证。针对该情况,承办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共两人先后两次亲自前往王某莲的家中了解情况,刘某铭瘫痪在床,虽然眼神清亮、意识清晰,但语言表达模糊不清,多数情况下只能点头和摇头。考虑到出售该房涉及到其本人的切身利益,能否将刘某铭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本公证事项的关键所在。

对此,公证处决定采取更加慎重的办证方案:一是前往刘某铭单位及社区调查了解情况,王某莲和刘某铭感情很好,自刘某铭瘫痪在床后,王某莲不离不弃地悉心照顾近十年,俩人深厚的夫妻感情一直为职工群众所称道;二是持刘某铭的相关病历前往126团医院咨询资深医生,刘某铭虽然高位截瘫但其意识思维均未受影响;三是通知王某莲和刘某铭唯一的子女刘某琪赶回家中参与公证现场。

按照拟定的办证方案,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共两人于8月28日第三次来到委托人王某莲和刘某铭的家中,在其儿子刘某琪的共同参与下,按照办证程序为委托人王某莲和刘某铭夫妇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在其家中,公证员依法向夫妇两人宣读了作为公证申请人应知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提示。

办证期间刘某铭能通过简单的话语和点头摇头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和妻子王某莲能够进行默契有效的交流,意识思维清晰,结合刘某铭的病例和医院专业医师的咨询意见。公证人员认定刘某铭为属于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儿子刘某琪作为受托人也对其父母的委托表示认可和支持。最终,公证处向王某莲和刘某铭夫妇出具了委托书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7)新乌车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铭,男,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出生,现住新疆奎屯市XX镇XX团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

王某莲,女,一九六二年二月一日出生,现住新疆奎屯市XX镇XX团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X。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刘某铭、王某莲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在奎屯市XX镇XX团XX号,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铭、王某莲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苏车排子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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