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市某公证处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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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GGGY151264412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马某到阿勒泰市公证处咨询,称父亲马某某已去世多年,父亲生前在所在单位集资了一套房产,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因父亲去世,房产部门要求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办理房产证,因为母亲年迈不方便前来咨询,委托她前来咨询继承权公证如何办理?
根据马某提供的死亡证明和合同,得知马某某于20XX年X月X日因病去世,其生前与阿勒泰市某单位签订了《协议书》,购买了一套房产,现在开始办理房产证事宜,但马某某病故了。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向马某解答: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且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继承权。 马某某所遗留的房产份额由马某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马某称父亲马某某生前与配偶马某珍共同生育了六个女,且马某某的父母也早年病故,马某某的配偶马某珍健在,马某还称这套房产一直由马某珍在居住,也就是由马某珍继承该房产,家里的兄弟姐妹均商量,放弃其继承权,并将房产证办在马某珍的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马某某的户口注销证明与协议书,公证员给马某列了一份清单,告知马某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过了一些日子,马某及她的兄弟姐妹及母亲来到公证处,公证员根据申请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实无误后根据相关规定为马某等兄弟姐妹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为马某珍办理了继承权公证,马某珍高兴地拿上公证书并对公证员表示感谢,称住了十多年的房子终于可以办理房产证了。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新阿市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马某珍(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被继承人的妻子)。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马某珍于二○XX年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注销证明、协议书、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承诺书、疾病诊断证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继承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马某某于二○XX年X月XX日因病去世;于二○XX年X月XX日死亡注销户口。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包括:
(一)被继承人马某某生前与配偶马某珍在阿勒泰市购买了一套房产,根据与阿勒泰林场签订的《协议书》内容该房产位于林场新建经济适用住宅楼X层XXX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子女分别为马A、马B、马C、马D、马E、马F,再无其他子女。
五、被继承人马某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六、现马某珍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马A、马B、马C、马D、马E、马F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公证书编号:(2017)新阿市证民字第XX、XX、XX、XX、XX、XX号】。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马某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现因被继承人的子女马A、马B、马C、马D、马E、马F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继承权,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马某某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马某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