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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行为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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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1264382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某影视作品网络传播公司对国产和进口的近千部(集)电影、电视剧,享有独占的网络传播权,但发现新疆某网络传播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新疆某网络传播平台上传播了这些影视作品,2017年6月,上海公司为固定侵权证据,今后提起诉讼,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申请公证,对新疆某网络传播公司擅自传播这些影视作品的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事项由公证员戚磊及其助理具体办理。公证人员的具体办证方法是:

在公证处办公场所开通新疆某网络传播平台服务,并升级至上海某公司所要保全的影视作品的播放范围。因上海公司所保全的影视作品数量大,搜索、浏览并保全这些侵权影视作品,耗时较长,故公证人员提前测算出保全这些影视作品所需的时长,安排出充足的办理时间。为保证公证质量,公证人员对搜索、浏览这些侵权影视作品的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和拍照,并制作出详细的工作记录。为便于公证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使用公证书,向法庭全面展示证据,公证人员在公证书中附了全程录像的视频文件、照片和工作记录。

对涉嫌侵犯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和事实进行保全证据公证,需要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前,认真审查公证申请人对需保全的影视作品是否享有合法的传播权利,依法确定公证管辖,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注重所保全影视作品内容的全面、客观,公证事项办理完毕制作公证书时,公证书证词要书写准确,附件要附全,并充分考虑到公证申请人在使用时的便利性。

影视作品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之一。近年来,我国各类影视作品产量、质量快速提升,影视作品的传播手段,也由原来单一固定的院线、线下传播,向移动互联网、线上传播方向发展。由此产生的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加,有些网络传播机构或平台,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的范围和期限,擅自传播他人的影视作品,侵权行为明显,给影视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被侵权的影视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申请公证处办理侵犯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的保全证据公证,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取证,依法维权。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新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上海某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XXX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上海某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XXXX年X月X日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称,新疆某公司在乌鲁木齐某网络上播放的影视作品,存在涉嫌侵犯申请人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为固定证据,需在乌鲁木齐市办理对此侵权情况的保全证据公证。

经我处审查,该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我处对该公证事项予以受理。

我处公证员戚磊、公证员助理秦婧办理此保全证据公证,办理地点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业务办公室,办理时间为XXXX年X月X日。主要办理过程为:

一、公证人员经过检查,确认办理此公证所使用的、我处的电视机、机顶盒、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运行正常,并符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要求后,启动以上设备。

二、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在电视机上逐一搜索出相关影视作品,公证人员对此进行了保全。

三、公证人员对以上办理公证、操作设备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和拍照。

录像所得视频文件XX段存入U盘,拍照所得照片XX张也存入U盘并打印成纸质文件XX页。公证员戚磊同时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X份共X页,公证人员戚磊、秦婧、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在该记录上签名确认。以上保存视频文件和照片的U盘、照片打印的纸质文件的复印件、《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均附于本公证书后。

所保全的影视作品目录为:

1、XXX

2、XXX

3、XXX

……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U盘中的视频文件和照片、照片打印件系现场所拍摄,《现场工作记录》上公证人员、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名属实。《现场工作记录》、U盘中的视频文件和照片、照片打印件所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附: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X份共X页

2、照片打印的纸质文件的复印件XX张

3、U盘中的视频文件XX段和照片XX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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