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公证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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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GGGY151264371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李双志接待了当事人王某(女),王某称她的老伴郝某于1995年9月因病去世。第二年春节刚过,儿子郝某某将家中所有值钱的东西“洗劫一空”,离家出走。二十多年来,郝某某从不与她联系,更别说尽一点赡养义务,她只是从别人的口中听说郝某某去了外地,过得还不错。唯一令王某感到庆幸的是她还有个孝顺的女儿,这二十多年,是女儿郝某珍一直悉心照料王某的生活起居。王某觉得自己年纪大了,身体大不如前,想着万一哪天离开人世,儿子回来跟女儿抢财产,她无法心安,就到公证处来问问,看怎么能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女儿一人继承?怎么样能让未尽赡养义务的不孝子一分钱都抢不到?
听完王某的陈述,公证员告诉她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解决问题,王某可以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女儿一人继承。公证员耐心向王某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立遗嘱人其他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立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立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经过公证员的讲解,王某充分了解了法律上关于处分财产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法律地位和立遗嘱应当准备的材料,当即预约时间于2017年9月来公证处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女儿郝某珍一人继承。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王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张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