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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某公证处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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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GGGY151264349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3日上午,张先生来到银川市国立公证处驻市民大厅办证窗口,称其父母均已过世,父母只有张先生一个子女,父母的父母均早已死亡,母亲王甲生前遗留有一套房产,现张先生申请办理继承其母亲王甲的遗产。张先生按要求提供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父母二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王甲父母的死亡证明(居委会、街道办出具,证明内容是王甲的父母均先于王甲死亡)、派出所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所要继承的房屋权属证件等材料。因当事人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公证员韩凯现场审核材料后为其受理了继承权公证。

受理该案卷后,公证人员通过核实被继承人王甲的人事档案及房产档案后发现:登记在王甲名下的房产系王甲配偶张甲死亡后,王甲个人参加房改出资购买的房产,是王甲的个人财产,没有其他共有人。但是在继承人方面,张先生隐瞒了许多事实:张先生的母亲王甲系二婚,王甲与其前夫还有一个女儿,且王甲的母亲周某后于王甲死亡。公证人员将核实的结果告诉张先生,并告诉其隐瞒事实骗取公证书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张先生才说了实话:母亲王甲的确还有一个女儿张乙;张先生的姥爷王乙先于王甲死亡、姥姥周某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后于王甲死亡。周某有两个子女:王甲、王丙。张先生称其舅舅王丙在大武口,可以联系来签字,其姐姐张乙现定居外地联系不上无法签字。公证员告知张先生:如果其姐姐张乙没有作出自愿放弃的表示,张先生是无法个人继承其母亲王甲遗产。张先生称要去联系张乙,离开了本处。

几日后继承人王丙、张乙来到公证处,称要办理二人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公证员询问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情况及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作何表示,张先生的舅舅王丙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张先生的姐姐张乙虽然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但是公证人员感觉张乙对上述遗产所持的态度不是很郑重。公证人员又单独和张乙进行了沟通,再次询问其对遗产的态度,张乙称只是和弟弟因为一些事情置气,对遗产没有其他想法,愿意在公证人员面前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王丙、张乙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后,公证人员通知张先生继续补充证明材料,并把张乙签字时所述内容转达给张先生,张先生称与张乙因为赡养老人的事情发生争执后一直互不见面,所以隐瞒了张乙的情况,并对公证人员表示了自己的歉意。

被继承人王甲的亲属关系理清了,并且所有继承人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表示,但是书面材料还是很薄弱。公证人员调阅王甲的人事档案里记载了其父母、配偶、子女、弟弟王丙的情况,但是张甲、王乙的人事档案因填写较早,没有有用信息。张先生提供了姥姥周某的墓碑照片,能侧面印证周某的配偶、子女情况。证据链还是不完整,公证人员决定走访王甲、周某生前居住地的居委会及老邻居,通过走访,周某生前的邻居王奶奶告诉公证人员:张先生的父亲张甲身体不好,很早就去世了,张先生的母亲王甲患有精神类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张先生与其母亲王甲多年来一直随其姥姥周某共同生活,由周某照顾二人的生活起居。周某有两个孩子:女儿王甲、儿子王丙。张先生的姐姐张乙很早就出去了,几乎没有回来过,大家都知道王甲有个女儿,但是没几个人见过张乙,张乙也没有照顾过母亲以及姥姥。王甲死亡后,周某也相继死亡,之后就张先生的舅舅王丙经常来照看张先生。周围邻居都知道这些事情,王甲及周某生前也都说过这个房子就是留给张先生的。王奶奶详细的叙述了相关事实后,配合公证人员制作了证人证言笔录等材料,并带着公证人员到了解情况的其他知情人家里进行了走访了解情况。公证人员通过数日的核实、走访,在核实清楚相关事实后为张先生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 二十五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五十二 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上述案例中被继承人王甲的遗产的继承人是其女儿张乙、儿子张先生、弟弟王丙。公证处在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之前要确认遗产的权属以及所有合法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仅依据当事人口述及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证书,无疑会遗漏很多事实。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宁银国立民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先生,男,一九XX年三月三十一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XX街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

被继承人:王甲,女,一九XX年十月一日出生,生前住址:宁夏银川市XX巷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先生因继承被继承人王甲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申请人张先生的身份证、户口簿、被继承人王甲的退休证、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审查,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甲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死亡。

二、申请人张先生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甲遗留的财产为:登记在被继承人王甲名下的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81.68平方米】的房产一套,未曾分割。

三、被继承人王甲的配偶张甲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死亡,被继承人王甲自其配偶张甲死亡后未再婚;被继承人王甲共有子女二人:女儿张乙、儿子张先生;被继承人王甲的父亲王乙先于王甲死亡,被继承人王甲的母亲是周某。

其中,被继承人王甲的母亲周某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死亡;周某自其配偶王乙死亡后未再婚;周某共有子女二人:女儿王甲,儿子王丙;周某的父母均先于周某去世。

四、据被继承人王甲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王甲生前对上述房产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对上述房产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据周某的继承人称,周某在被继承人王甲死亡后,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周某生前对上述房产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对上述房产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现被继承人王甲的儿子张先生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王甲的弟弟王丙、女儿张乙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见:本处出具的(2017)宁银国立民证字第XX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房产的系被继承人王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继承人王甲的父亲先于王甲死亡;被继承人王甲自其配偶张甲死亡后未再婚。故被继承人王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母亲周某、女儿张乙、儿子张先生共同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周某于上述遗产分割前死亡,周某生前未曾表示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故周某应继承王甲上述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周某的合法继承人,即周某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配偶(先于其死亡)、女儿王甲、儿子王丙。又因王甲先于周某死亡,王甲应继承周某上述遗产的份额由王甲的晚辈直系血亲(女儿张乙、儿子张先生)代位继承。现被继承人王甲的弟弟王丙、女儿张乙均表示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甲的上述遗产由其儿子张先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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