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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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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126431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X日,公证员值班接待了一位当事人金某称:其父金某某已病故,生前留有一套房产,现在由母亲马某某和金某夫妻共同居住,父亲金某共有三个孩子:长子金某、次子金二某和小儿子金小某,现在母亲想把房子继承过户到金某下。公证员了解到其父生前没有立过有效遗嘱后,为其详细列明办理相关公证所需材料清单,并告知需要他的两个弟弟金二某和金小某前来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得知这个情况后,金某面露难色,说:“金二某工作好,人家不掺和家里事,也不管老妈,金小某外面上班的,脾气暴躁,一说到房子就说要拿斧头砍人呢!他们不会来配合办理继承公证的。”

考虑到金某一家存在纠纷隐患,公证员约马某某改日单独当面咨询。次日,马某某单独来处向公证员咨询,公证员发现马某某虽然不识字,但神智清楚,思维清晰,就是听力不大好,她说老伴生前就说过,要把这个房子给老大,金二某和金小某就不高兴了,觉得金某白住父母的房子,最后还要“独吞”,老伴为了不增加孩子们的矛盾也就把这个事放下了。老伴病故后,金某夫妻对她孝顺,金二某、金小某虽然条件好,却都不管她,金某从小身体弱,现在收入也很低,她年纪大了,多亏有金某一家子照顾,所以决定把她和老伴唯一的这套房子给金某。公证员告诉马某某,这套房子是她和老伴夫妻共有的,属于她老伴的那部分产权因老伴生前没有立遗嘱,金二某和金小某都有继承份额,听到这里,马某某表示,金二某和金小某工作不好做,都不肯配合。

考虑到:马某某虽有要把房子过户给金某的真实意愿,但她只有权处分属于她的那部分产权,并不能达到把房子整体过户给金某的目的;老人已年逾八旬,就算金二某、金小某配合办理继承,若过户后金某或其妻子对老人态度转变,不管不顾,那时年迈的老人怎么办?公证员建议马某某申办遗嘱公证更有益于其意愿的达成。一来,马某某不仅可以立遗嘱处分属于其自己所有的产权,还可以对其应继承老伴的份额一并指定金某受益,使金某获得较多的份额;二来,立遗嘱后,若马某某改变想法,还可以更改或撤销遗嘱,使“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三、经过公证的遗嘱,证据效力也高于其它形式的遗嘱,更有利于将来遗嘱效力的确定。马某某采纳了公证员的建议,向我处申办了遗嘱公证。

马某某病故后,金某、金二某和金小某一同拿着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及遗嘱公证书,到公证处调阅了遗嘱公证案卷。金二某、金小某对该公证遗嘱均表示无异议,在仔细翻看案卷后,金二某、金小某认识到各自的继承份额本就不多,加之金某的经济条件确实比他们差一些,决定自愿放弃父亲金某某那部分遗产的继承权,金某最终拿到了继承公证书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使得马某某的遗愿得以实现。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是如何处理好自己的身后之事,是许多老年人所面临的问题,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遗嘱的方式来理顺家庭关系,预防家庭纠纷。而公证遗嘱凭借其效力的优先适用性,预防了可能发生的家庭纠纷,更好地发挥了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顺利实现财产继承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XX)兰国信XX字第XX号

申请人:马某某,女,一九三五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X街XX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马某某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某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盖章并摁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马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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