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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铜峡市某公证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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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GGGY15126429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公证员接待了一位由亲属陪同的公证当事人马某(男),称自己已患胰腺癌晚期,趁现在自己头脑清醒、能表达自己的遗愿时,想处理自己名下的房产、存款、承包地的经营权,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热情地接待了马某,并耐心听取马某的讲述。马某称他的两个儿子于2000年12月因煤烟中毒死亡,都未成年,而妻子也于2001年3月喝药自杀,他无法接受丧子丧妻之痛,精神上受到打击,对生活没有了希望,也想到了死,不知生活咋过。但2年后,雷某(女)相识了他,给他精神上带来极大的安慰,生活上带来了希望,他们共同生活后生育了一女。他在外做生意,雷某操持家务,生活过的很幸福。但在女儿3岁时两人经常吵架、家庭矛盾多,雷某和他也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雷某离他们父女俩而去和别人结婚了,这又是对他生活的一次沉痛的打击。父女俩相依为命,自己没有再婚,一人把女儿抚养到16岁。可是现身体有病,已是胰腺癌晚期,唯一的希望就是把自己的财产遗留给女儿。但最大的担心是怕自己走后,雷某和其他人要来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和自己的财产。他满眼泪花地讲述着自己不幸的家庭和生活。公证员听完马某的讲述后,详细告知其依法有权处分个人财产和处理其他事物办理遗嘱公证,保全自己的行为。必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财产权利凭证等,依据公证程序办理遗嘱公证。马某听完后非常为难,称自己身体状况不好,如果要提供这么多材料,太复杂,时间较长,我就不办理了。公证员听后又耐心细致地向马某解释了办理遗嘱公证必须严格依法按照公证程序办理,以及办理遗嘱公证后的作用。

马某认真听完公证员的讲解后,决定办理遗嘱公证,回家准备材料。2017年8月1日,马某委托其弟弟向公证处申请,要求公证处能否派公证员亲自上门为马某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处同意指派公证员及助理及时到马某家中,公证员根据马某的遗愿和口述代写了遗嘱书,马某的弟弟为遗嘱执行人。次日,公证员亲自将公证书送到马某的手中,马某对公证处及公证人员表示:“非常感谢!遗嘱公证解决了我的后顾之忧,公证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我女儿继承我的财产不受任何人的侵害,我可以安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产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有效,保护遗嘱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通过公证的遗嘱,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等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马某,男,X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马某于X年X月X日在其家中,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捺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马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公证处

公 证 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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