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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某公证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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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GGGY151264281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公证处公证员杨万忠在接待当事人时,来了二位老人。在询问时得知男的姓海、女的姓姚,二位是夫妻,他们向公证员诉说了自己的心愿。原来两位老人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有一套57平方米的房屋,因为深感自己年迈,想立一份遗嘱。他们称他俩共有五个子女,两个儿子三个女儿,虽然这么多儿女,除了次子海某孝顺外,其他四个子女都不孝顺和赡养他们。他们的生活费用也全由小儿子负担。因此他们想把房子遗留给小儿子。听完后,公证员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意义、法律后果、遗嘱人的权利等详细讲解给二位老人听,老人愿意办理遗嘱公证,公证员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给两位老人分别办理了遗嘱公证。

2015年12月9日,姚大妈去世,几个子女都知道了姚大妈和海大爷办理遗嘱公证的事情,其他几个子女很有意见,无奈之下海大爷于2016年3月4日申请撤销了他自己所立的公证遗嘱。几个子女要求公证处一并撤销母亲姚某的公证遗嘱,公证员拒绝了他们的请求并告知子女,姚某的公证遗嘱已生效,并通知遗嘱继承人办理所继承房屋的产权和变更登记。

三个月后,立遗嘱人海大爷又来公证处要重新办理公证遗嘱,他诉说,他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撤销后,未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去律师所咨询要求撤销老伴姚某的公证遗嘱,得知姚谋的公证遗嘱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被撤销的条件。其他子女的想法没有得逞,就再也不管他的生活起居,还是小儿子继续照顾他的一切生活,所以他决定再次立公证遗嘱并将属于他的这部分房产立遗嘱确认仍由小儿子海某继承。公证员依规又再次给海大爷办理了遗嘱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过公证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遗嘱未生效前,立遗嘱人要撤销公证遗嘱,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撤销申请。立遗嘱人的近亲属不得代为行使撤销权。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6)宁XX证字第11XX号

申请人:海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宁夏固原市XX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海某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王莉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海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公证处

公证员   杨万忠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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