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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体器官自愿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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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XGGGY151264272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彭阳县XX镇XX村村民郭女士一家人神色匆匆地来到彭阳县公证处,要求办理亲属活体器官(肾)捐献人自愿同意书、亲属活体器官(肾)接受人同意书、亲属活体器官(肾)直系亲属同意书及亲属关系公证。经接待的公证员耐心询问,原来郭女士年仅27岁的儿子张某某于2年前查出患有尿毒症,几年来一直依靠血液透析来维持生命,随着病情的不断加重,现在必须尽快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经在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配型检测,母亲郭女士符合肾脏移植条件、成功几率高。就在重新找到希望,准备移植手术时,医院要求郭女士一家人必须办理捐献者、接受人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同意肾脏移植手术公证方可进行手术。

活体器官捐献公证,对于该处来说是第一次遇到。但考虑到张某某病情的严重性,为让患者早日接受手术,公证处立即指定公证员受理了此项公证。公证员通过材料审查、分析,请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照分析《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并按照治疗医院的相关要求,迅速列出当事人所需证明材料清单,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了“公证绿色通道”,简化办证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受理、审查、审批、出证等一系列手续,使郭女士一家尽快拿到了公证书。同时,针对高昂的手术费用给他们所带来的巨大经济负担,公证处主动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郭女士办理了公证法律援助,全额免除了公证费。在拿到公证书后,郭女士一家人对公证处热心的服务表达了感激之情。

我国对于肾脏等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规定非常严格。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卫生部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在每次手术前,还要将病例提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
在实践操作中,为防止有人实施地下买卖器官行为,医院一般只接受近亲属捐赠人体器官的手术。由于医院很难审查捐受双方是否是亲属关系,所以不少医院都规定捐赠人体器官必须公证。一方面审查了捐赠者与被捐赠者的亲属关系;另一方面通过公证的方式明确医方履行告知义务和患方知情同意等内容,预防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郭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宁夏固原市彭阳县XX镇XX村XX队。

申请人:张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宁夏固原市彭阳县XX镇XX村XX队。

申请人:郭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宁夏固原市彭阳县XX乡XX村XX队。

申请人:马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宁夏固原市彭阳县XX乡XX村XX队。

申请人: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宁夏固原市彭阳县XX镇XX村XX队。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郭某某、张某某、郭某、马某某、张某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自愿捐献与亲属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赵月琴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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