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某公证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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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1264262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来到公证处,说她想立一份遗嘱以完成自己的心愿。常见的遗嘱咨询人大多年老体弱,李某只有四十多岁并且身体健康,这在遗嘱咨询的当事人里是比较少见的。公证员询问了她办遗嘱的原因和目的。公证员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并告知其公证处及公证员有保密的义务后,李某开始敞开心扉。李某在南京有过一次婚姻,因为前夫对她长期进行家庭暴力,殴打、虐待致使她常常身体伤痕累累,不堪忍受的她因此于1998年离家出走,并于2010年与前夫诉讼离婚。离婚时她和前夫还有两个孩子,法院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其前夫。她与前夫离婚后就回到了兰州,一直与妹妹生活在一起。她那时没有工作,来到兰州后通过打工,用攒下的积蓄在兰州购买了一套房产。因为那段婚姻是她的噩梦,在离婚后她再没有与前夫及她和前夫的两个孩子有过感情上的联系,十几年了,她的两个孩子也没有主动与她进行过联系,没有对她进行过任何关怀,他们之间早已没什么感情可言。现在她的两个孩子现在也已经成年了,她不想以后和他们有任何牵扯。公证员给她讲解继承法的相关法条知识,无论感情如何,血亲子女依然是她的法定继承人,而立遗嘱的受益人范围也必须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她向公证员明确表示了她名下的房产不想留给她那两个对她不闻不问的孩子,她的父母也年事已高且有自己的住房,而她和妹妹的孩子秦某关系从秦某很小时就非常亲密,特别是在她离婚后这个孩子给了她很多的精神慰藉,她想将她的房产遗留给秦某。因为失败的婚姻造成了她精神的极大创伤,对她的身体也有很大的伤害,为此她想在她现在还健康的时候,完成这个心愿。公证员听完李某的叙述后,告知了李某遗嘱受益人范围依然是法定继承人,但是遗嘱有一种特殊形式是遗赠,遗赠可以排除法定继承人。公证员把遗赠和遗嘱的区别,以及遗赠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等详细讲解给李某听。公证员告知李某,通过公证的遗赠,效力也是最高,其他形式的遗赠不能变更公证遗赠。随后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一起为李某办理了公证,将财产以遗嘱的形式遗赠给了她的侄子秦某,并对整个办理过程全程录像。公证满足了李某自己的财产想给谁就给谁的愿望,也帮助其预防了家庭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
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含义是:立遗嘱人采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一部或全部(必要的遗产保留份额除外)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执行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赠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又可以排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力,最大程度的保证遗产处分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立遗嘱人的遗赠行为和内容保密。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李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捺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赠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