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某公证处遗嘱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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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1264251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3日,甘肃省平凉市公证处公证员何晓龙和公证工作人员郭皓天正在值班,进来一位姓郝的老太太,称她要立一份公证遗嘱。公证员详细询问了她的家庭成员情况、老伴是否健在、立遗嘱要处分什么财产等问题。郝老太太说:“我和丈夫季某一生一共生了三个子女,其中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他们都成家立业,我老伴季某在2005年去世了,现在我的大女儿基本不管我,没有尽到赡养我的义务,我现在的生活起居、看病都是儿子和小女儿两个人照顾。”当公证员问到她立遗嘱要处分的是什么财产、打算留给谁时。郝老太太说:“我现在住的房子要留给孙子,使用的家俱用具都是我儿子给我的,我死后这些家俱用具原来是谁的归谁处理,我今天立遗嘱要处分的财产主要是我名下的存款和国债。我名下的存款一共是七张定期存单和一个活期存折,一共是人民币29万元;国债劵是2013年买的工商银行的凭证式国债券一张,是4万元。这些存款和国债我原来打算留给我儿子和小女儿两个人,大女儿不给,因为大女儿不管我,不尽赡养义务,但是我后来想,她毕竟也是我的亲生女儿,所以我最后决定,这些存款包括国债我把其中的百分之五十留给我的儿子季甲,把其中的百分之三十五留给我的小女儿季丙,把其中的百分之十五留给我的大女儿季乙。我死后的后事由我的儿子负责处理,我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全给我儿子,如果我儿子万一在我之前去世,就让我的小女儿和我的孙子负责处理我的后事,我儿子应继承我的遗产就让我的孙子继承。”当公证员问老太太在此之前是否立过遗嘱时,郝老太太说:“老伴在世时的1979年我和老伴共同自书过一个遗嘱,当时遗嘱是老伴亲笔写的,我在该遗嘱上签的名。”郝老太太当场拿出了这份遗嘱,公证员详细看了这份遗嘱,遗嘱的中心意思是:夫妻二人的所有生活资料及储蓄都是共同劳动所得,经商定不论谁先去世,将由在世的一人全部继承留作纪念,子女不得继承他们的财产。老太太说,除此份遗嘱外,她和老伴都再没有立过遗嘱。当公证员问她今天来公证处立遗嘱是自己自愿的还是有其他人让她来立的时,郝老太太说:“是我自己决定来办公证遗嘱的,没有人强迫我。”公证员问郝老太太这次要办公证的遗嘱有没有自书的书面遗嘱时,老太太回答说这次自己没有写下书面遗嘱,要求公证处按她陈述的内容给她起草一份遗嘱。公证员审查了郝老太太带来的她本人的身份证、存单及一份《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郝老太太带来了八份定期存单和一个中国邮政银行的活期存折及一个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一份,这些存单及国债凭证,都在老太太名下,时间最早的是2013年,最晚的是2017年,均是郝老太太的老伴季某去世后的存款和购买的国债券,公证员发现老太太带来的房产证登记的不是她本人的名字,而是季丁。公证员问这房产证上的季丁是谁?老太太说这是他孙子的名字。根据老太太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的情况,公证员告诉郝老太太说:“你现在居住的房产因登记在他人名下,不属于你的财产;你所说的你去世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因不是你生前的个人财产,而是在你将来去世以后,国家按规定给你的亲属支付的相关费用,所以,你居住的这套房产和你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这两项你在遗嘱中无权进行处分,你有权处分的财产有你个人存款和你购买的国债,一共33万元。”郝老太太强调说要把她说的都给她写在她的遗嘱里,公证工作人员根据郝老太太的陈述意思,为她起草打印了一份《遗嘱》,并当场读给她听,郝老太太还详细看了该打印的《遗嘱》,看后说:“这份《遗嘱》的内容就是我想要表达的意思。”当场在该《遗嘱》上签名并捺右手食指指印,公证员又询问老人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是否委托公证处保管该遗嘱?老人表示不用指定遗嘱执行人,也不用公证处保管,她拿回去自己保管。公证员给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在公证处办公室将公证书交到赫老太太手中。
最后,公证员叮嘱赫老太太:“你今天办理的这份公证《遗嘱》是一份未生效的遗嘱,只有当你去世时该《遗嘱》才生效,所以,现在应保密并妥善保管,而且,在你本人有生之年你还可以对这份遗嘱进行修改或变更,但修改变更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老人笑着说她知道了,如果要变更遗嘱,还来你们公证处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赫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助理郭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赫某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平凉市公证处
公证员XXX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