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房摇号现场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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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SGGGY151264231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06月30日,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成,到甘肃矿区公证处诉称,自2007年甘肃矿区生活区整体搬迁到嘉峪关后,2010年4月17日对部分剩余住房进行了电脑摇号选房后,在嘉峪关生活区青禾园、枫林园、丰麦园还有37套剩余住房,经过2011年4月29日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对这些剩余住房面向社会公开出售,因所剩房屋只有37套,报名买房人员目前是224名,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选房顺序决定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申请公证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公证处受理后认真审查、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甘建房(开)XXXXX)、《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嘉房预售证第XXX号)、《生活区剩余住房销控表》、《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编号:XXXX)、《生活区剩余住宅出售摇号选房程序》、《某某生活区剩余住房摇号程序》(公告)、《申购某某生活区剩余住房登记摇号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并到房管部门核实清查了剩余住房的真实情况。为了保证该次摇号活动的顺利进行,公证员事前参与,查看了摇号机具,实地进行了操作演练,并在摇号活动开始前将摇号机具进行核对后将其进行封存。为了体现摇号活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主办方不仅邀请了公证处,还邀请了矿区监察局、矿区审计局、某某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甘肃核城律师事务所共同监督摇号全过程。2011年7月2日上午10:00时,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南市区某某生活区大学生公寓底商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甘肃矿区公证处对某某嘉峪关生活区剩余住房出售电脑摇号选房过程进行了监督公证,现场工作人员按照事先定好的摇号规则依次摇号,公证人员严格监督主办方按照《摇号规则》进行摇号、认真监督参与全过程,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工作,现场采取每十人一组的电脑摇号方式(弃权1人,由工作人员陈时伟现场摇出作废号1个)当众确定入选选房顺序号224个,由公证员、监督代表审查签字确认,公证员现场宣读了公证词,并在三日内送达了《公证书》,确保了此次某某嘉峪关生活区剩余住房出售电脑摇号选房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脑摇号公证是公证机构随时代产生的新的办证理念,它打破了传统公证事项中的公证员坐堂办证、一对一办证的模式。将法律服务和科技融合在一起,拓展了办证思路,同时也解放了公证人员的办证思想,创新了社会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1)甘矿证内字第99号
申请人: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矿区粮食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公证事项:某某嘉峪关生活区剩余住房出售电脑摇号选房现场监督
申请人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某某嘉峪关生活区青禾园、枫林园、丰麦园剩余住房共37套住宅选房顺序电脑摇号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甘建房(开)XXXXX)、《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嘉房预售证第XXX号)、《生活区剩余住房销控表》、《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编号:XX)、《生活区剩余住宅出售摇号选房程序》、《某某生活区剩余住房摇号程序》(公告)、《申购某某生活区剩余住房登记摇号人员名单》。申请人具备举办本次电脑摇号活动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耿桂英与公证员武丽君,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10:00时,在嘉峪关市南市区某某生活区大学生公寓底商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出席了申请人举办的某某嘉峪关生活区剩余住房出售电脑摇号选房仪式。
经查验,本次使用的“电脑摇号系统”试运行和正式运行均正常,电脑摇号程序符合《生活区剩余住宅出售摇号选房程序》的规定。
兹证明本次某某嘉峪关生活区剩余住房出售选房有效顺序号共223人参加选号,1人弃权,由工作人员陈时伟现场摇出作废号1个,现场采取每十人一组的电脑摇号方式当众确定入选选房顺序号224个,以上各顺序号均真实、有效。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原件保存于本公证处,原件上陈某某、张某某、王某、吕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杜某某、耿某某、武某某的签名属实;现场所拍摄照片及《申购某某生活区住房登记摇号人员名单》、《购房摇号确认表》保存于本公证处。
附件:1、本次电脑摇号所确认的意向购房人的选房随机顺序号打印件一份。
2、《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
甘肃矿区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