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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付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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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1264222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26日,张某某与郑某某、孙某某二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张某某承租某某和孙某某共同拥有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城XXX号XX公路南5栋的房产(该房产未取得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租期为2002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31日,租金为每年280800元,给付租金的方式为每年一付,给付租金的日期为当年的9月1日之前。时至2017年,因出租人郑某某和孙某某想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但又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故以种种理由拒绝收取张某某所给付的租金,意图造成承租人张某某未能支付租金而违约的事实。张某某经过咨询律师和公证员后,决定以提存的方式将当年的房屋租金交付给郑某某和孙某某二人,以履行《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并达到清偿其与郑某某和孙某某二人之间债务的目的。2017年8月29日,张某某来到我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公证员审核之后,将提存款通过银行汇入我处专门的提存账户,并预留了郑某某和孙某某二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2017年9月5日,公证员出具了《公证书》并通过预留电话通知了郑某某和孙某某二人。2017年9月7日,郑某某与孙某某二人来到我处,提供了相关身份证件及领取提存款的账户,经公证员审核后,通知财务人员将提存款打入领取人的账户。至此,此次提存行为全部完成。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支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对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很好的保驾护航作用,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兹证明张某某因无法给付租赁费,于2017年8月29日将债务标的租赁费人民币贰拾捌万零捌佰元整提存于我处,债务人张某某所欠债权人郑某某、孙某某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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