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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被继承人遗物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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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GGGY151264213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31日上午,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的工作人员徐某突然去世。在将徐某的尸体送到殡仪馆后,徐某的妻子和其弟弟、朋友到徐某单位称徐某生前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等证件和平时收集的纪念币、邮票等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和文件柜。徐某的妻子称办理徐某的后事需要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要求将徐某存放在办公室的遗物领走。单位则认为徐某还有其他继承人(徐某的母亲及徐某与前妻的孩子),为避免其他继承人向单位索要财物,应待全体继承人全部到场后才能清点和领取遗物。徐某的妻子认为自己作为徐某的配偶,是徐某的第一继承人,有权单独取得徐某的遗产,单位拒绝其领取遗物是在故意刁难自己,为此与单位发生争吵。双方各持己见,局面一直僵持到下午6点。在律师的建议下,银行将电话打到了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请求公证人员前来以公证方式解决纠纷。

尽管已到了下班时间,但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公证员依然带齐办理公证所需要的材料,迅速来到现场。针对徐某妻子称自己为第一继承人、有权领取遗物的说法,公证员解释道,《继承法》并没有第一继承人的概念,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是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共同共有。但任何继承人对遗产并不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只有在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后各继承人才能实际取得自己的应得份额,在遗产分割协议达成前,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并不实际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不仅如此,存有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前,还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据此,徐某的妻子即使领取了遗物,也只是遗产的保管人,并不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听了公证员的解释,徐某妻子的情绪平静下来,单位也同意徐某的妻子领走遗物。公证员进而建议,为了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避免各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就遗物的种类、数额、价值产生争议,同时为了明确单位的责任,由公证处对清点和领取遗物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申请由银行和徐某的妻子共同提出。公证员在谈话笔录中详细记录了公证员对继承法律关系的说明及徐某妻子对自己作为遗物保管人法律地位的认识。保全过程由银行派员和徐某妻子全程参与。为了直观体现遗物的状况,公证员还要求对清点过程进行摄像,对部分物品通过当场拍照和复印的形式进行固定。在公证员的主持下,徐某的妻子依次打开徐某生前使用的书柜、保险柜、文件柜、办公桌,公证员对于双方认可的属于徐某的遗物逐项逐件进行登记。由于保险柜内存放有大量的邮票和纪念币,清点工作持续了4个多小时,直到晚上11时才告结束。后来,徐某的其他继承人将赵某诉至法院。因为有公证书的存在,法院很容易地查明了赵某占有的遗产数额,作出了判决,化解了纷争。

公证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制度设计,具有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加证据法律效力的独特功能。本案中,公证员综合运用了公证的这些效力,先通过向当事人阐释法律规定,化解了一场看似难以解决的纠纷,再通过对继承人领取遗产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这使得法院事后较迅速地认定了事实,解决了纷争。公证所具有的特殊证明效力,使其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公证书格式】

附:           

  公证书

(2013)兰国信公内字第2231号

申请人: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住所:XX省XX市XX区XX西路XX号。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乔某,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XX路XX号XX。

申请人:赵某,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所:甘肃省XX市城关区街XX号。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乔某和赵某于2013年1月31日19:15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双方称:赵某的丈夫徐某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工作人员。徐某因病于2013年1月31日上午死亡。赵某向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称,徐某生前将家中部分物品及证件保存在办公室的书柜、保险柜、办公桌内,要求将这些物品领走。为此双方申请对徐某保存在办公室的物品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向双方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意义。因保全的部分物品属于徐某的遗产,本公证员向赵某告知:被继承人死亡之时,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共同所有。只有在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后各继承人才能取得自己的应得份额,在遗产分割协议达成前,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并不当然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并且,存有遗产的人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任何人不得私自侵吞或者争抢。赵某对公证员的告知表示知晓,在谈话笔录上签字认可。尔后,在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XX室,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赵某依次打开徐某生前使用的书柜、保险柜、铁皮文件柜、办公桌,由公证员助理张涛对于申请人双方认可的属于徐某的物品逐项进行清点登记,制作了《保全记录》7 页,《保全记录》内容由乔某和赵某签字认可;公证员对于部分物品以复印的方式予以固定。整个清点过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工作人员栾海全程摄像。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保全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为公证人员张涛现场所作,原件上乔某和赵某的签名、指印属实;《保全记录》复印件后部分物品的复印件为公证员在清点过程中复印;清点过程中由栾某摄像所得的2盒录像带由本处保存;《保全记录》及其后复印件所涉物品在清点结束后全部由赵某领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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