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7-12-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GGGY15126413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闵某某于2006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借款20万,将其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XX路XXX队附近的二层楼作为债权担保抵押给了马某某,后双方因借款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2009年5月1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闵某某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XX路XXX队附近的二层楼房返还给马某某。但八年过去了,判决一直未能执行 。因该房屋内有被执行人闵某某的财产、物品,为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保证法院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兰法民一终字第303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七法执字第00308号《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09)七法执字第308号《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通知》,于2017年4月9日向我处申请对执行腾交兰州市七里河区XX路XXX队附近的二层楼的过程及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4月12日上午9:55分公证员毛元春、魏东与公证人员唐慧彩、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李强、张永健及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等一行人员来到兰州市七里河区XX路XXX队附近的二层楼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对上述房产强制执行腾交,整个强制执行腾交的过程在公证员毛元春全程监督下进行,公证人员对房屋内的现状进行了拍照、摄像,并对房屋内的财产、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现场制作了《清点登记财产、物品清册》及《工作记录》,随后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公证书,维护了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院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保全证据公证在各行业、各领域被广泛应用。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清点、登记相应财产、物品、腾交房屋等环节易发生争议,保全证据公证能够固定证据,预防纠纷,维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院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公证参与人民法院执行辅助工作也是未来保全证据公证的探索方向。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XX)兰天信XX字第XX号

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116号。

法院执行人员:李强、张永健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兰法民一终字第XXX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七法执字第00XXX号《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09)七法执字第XXX号《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通知》,须被执行人闵某某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XX路XXX队附近的二层楼腾交给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因该房屋内有被执行人闵某某的财产、物品,为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故向本处申请对执行腾交兰州市七里河区XX路XXX队附近的二层楼的过程及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公证员魏东、毛元春与公证人员唐慧彩、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李强、张永健及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等一行人员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55分来到兰州市七里河区XX路XXX队附近的二层楼前,执行人员李强敲门后,房屋内居住人员将房门打开。公证员魏东、毛元春查看了该房屋内的现状,公证员毛元春对房屋内的现状进行了拍照、摄像,公证人员唐慧彩对房屋内的财产、物品进行了清点、登记,并现场制作了《清点登记财产、物品清册》。清点登记后的财产、物品全部搬出并存放于马某某联系的七里河区华林坪24号一楼的三间房屋内。执行人员李强将腾空的房屋交付给马某某,并将全部清点登记后的财产、物品交由被执行人闵某某的家属保管,本公证员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上述保全证据的行为于下午15:55分结束。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清点登记财产、物品清册》的复印件、(2009)兰法民一终字第XXX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七法执字第00XXX号《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09)七法执字第XXX号《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通知》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上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李强、张永健及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的签名属实。本公证书所附照片18张、光盘1张为毛元春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1、《工作记录》复印件一份两页;

2、《清点登记财产、物品清册》的复印件一份五页;

3、(2009)兰法民一终字第303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一份四页;

4、(2009)七法执字第00308号《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告》的复印件一份一页;

5、(2009)七法执字第308号《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通知》的复印件一份一页;

6、拍摄照片十八张;

7、摄像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天信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月XX日

相关案例